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个多月前的10月24号上午,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医生因为脑干出血在手术室晕倒了,这一消息让很多人为昌医生默默祈祷,可是最终,大家等来的,却是昌医生12月2号下午两点多去世的噩耗,年仅42岁。
北大人民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张海澄第一时间在微博上透露了这一消息,微博中提到:由于昌克勤医生的死亡时间距离发病时间超过了48小时,因此未能认定为工伤。一语激起千层浪,不少人因此疑惑:下班后买菜出现意外都算工伤,为什么倒在手术室里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呢?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规定是不是合理?法律专家对此又怎么看?
北大人民医院内科主任医师张海澄说,他也没想到,一条微博就引起大家如此强烈的关注,但现实的情况是,因为工伤认定的标准问题,很多医生确实会遇到很多尴尬的场景。
张海澄:比如说病人还有一定的期望能抢救过来,但是的话他有可能提前就终止了,放弃治疗。而这个时候,又跟单位的意见是矛盾的,或者跟病人本身的意见是矛盾的。比如说前期曾经报道过几例这种病人,他会感觉到病人在流泪,然后渴望要求继续治疗,但是因为快到48小时了,家属必须做决断要放弃治疗还是不放弃,如果不放弃的话,就不能算工伤。有一个案例,就是深圳的民工最后超过了一个小时也不能算工伤,一下子相差了很多赔偿。
面对手术台上奄奄一息的患者,救还是不救?这本该不是个问题,可残酷的现实是,如果认定为工伤,将会有不低的工伤赔偿金,而一旦不是工伤,巨额赔偿就不可能得到。于是,医生们会遇到这样奇怪的情况:家属放弃治疗,而企业则千方百计的选择继续治疗。
张海澄:尤其这些单位不是正规的大单位,或者是他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险,按照工伤管理条例,超过48小时以后就不算工伤,赔偿就差很多。如果48小时之内死亡算工伤,工伤死亡虽然没有上工伤保险,但是单位也要给患者家属赔偿很多。所以这些单位会更要求你用各种手段一定要全力抢救,曾经还出现过患者这方和单位那方都要打起来了,都要抢着拔管了。
昌克勤大夫的孩子还在上学,父母在老家农村。这样的情况让一些人把矛头对准了北京阜外医院,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是医院对兢兢业业工作的员工太过残酷的做法。张海澄说,这一点,是大家误会了阜外医院,因为是否确定为工伤,最后是否按工伤赔偿,并不是阜外医院说了算。
张海澄:其实这个跟医院本身没有关系,因为工伤管理条例它是一个工伤基金,工伤基金完全由社保来支付的,阜外医院也是很积极的在处理昌大夫这件事情,包括也是及时的向社保部也是提出了这种工伤的这种申请,可能会不能出,现在还没有最终的结果。医院这边也会妥善的处置,包括这个家属的抚恤金等等等等这些。阜外医院这个层面一定会厚待员工他的家属,所以这一点也请大家放心。
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今年4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下班之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 ;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但遗憾的是,唯独对“48小时”的规定没有触及。大家伤感,那是否意味着昌克勤大夫只能留给妻儿老小更多的遗憾?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可以考虑通过个案认定来维护权益。
邱宝昌:我认为从立法精神对劳动者保护来说,应该在48小时以内或者以外都应该认定工伤,只要是他的死亡或伤残是由于超强度劳动造成的,我认为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这个依据可以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当中可以完善。现在虽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也可以通过工伤部门认定,如果不服的话可以通过法院。原来像海淀法院就有一个对像精神病人,然后间接性的有的都认定是工伤了,所以它是有个案认定。但是这个个案认定根据不同的情况也可以认定。
的确,《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本来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那么就应该采取更为科学更为有效的手段来界定到底什么是工伤,而不是仅仅给它划定一个机械而冰冷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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