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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确诊职业病 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案情简介】1997年8月至2011年5月期间,李某在某石英厂从事熔融石英破碎工作,工作期间接触矽尘。2011年6月,李某申请离职,离职健康检查显示李某的肺部有阴影,与接触粉尘有关系,建议至正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2013年1 月,李某经连云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病矽肺壹期。2013年3月,李某的职业病经东海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11月,经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李某与某石英厂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未果,至东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石英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7万元。

  【争议焦点】离职后确诊职业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某石英厂认为李某早就离职,认定工伤时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李某认为,虽然她早就离职,但罹患职业病是在某石英厂工作期间接触粉尘作业造成的,某石英厂就应当支付其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仲裁委认为,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的诊断需要一个过程与时间,导致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的鉴定均具有滞后性,因此某石英厂以李某认定工伤时与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仲裁委最终裁决某石英厂按照七级标准支付李某工伤待遇13万元。

  【案件评析】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而且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的,其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本案中,李某虽是离职后才确诊的职业病,但不影响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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