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时发病死亡
王某在某地一家公司上班,一天,王某在公司上班时突然发病。在同事的陪同下,王某去了区医院接受治疗。在感觉病情稍微有所好转后,王某没有遵照医嘱住院治疗,而是离开了医院回家休养。当日晚上11点左右,王某的病情突然加重,妻子就近送他到附近的小诊所输液。没过多久,王某就昏迷不醒,妻子立刻将其送往市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患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属于心脏病的一种,因出现病发症状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抢救,出现致死性心律失常而死亡。
之后,王某的妻子徐女士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王某的情况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无论该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王某就职的公司认为,王某虽然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但是他并未遵照医嘱住院治疗,属于拒绝治疗,并且王某再次发病时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所以不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对王某死亡的工伤认定决定。
应否认定为工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某死亡的原因,根据法医鉴定意见分析,王某自身的病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王某疏忽病情的严重性擅自回家导致自身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只能算王某死亡的间接原因。在整个治疗过程中,由于王某本人对疾病治疗医学知识的认知能力有限,其虽然在选择治疗机构对象以及治疗方式上存在过失,但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因此,王某的情况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到其死亡时为止在48小时之内,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遂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也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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