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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某化工厂甲硫基乙醛肟中毒事故调查分析

  2008年5月5日下午16时,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赵胡同村西在建厂房内,搬运民工在未配备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直接接触和吸入甲硫基乙醛肟有毒物质,造成8人中度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经过情况

  2008年5月5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责令关停的乐陵市王寨子化工厂,准备将本企业仓库中的产品甲硫基乙醛肟,运至临时租用的市中街道办事处赵胡同村西一在建厂房内,由于当时没有给雇用的民工配备防护用品,下午16时左右,8名卸货搬运的民工先后出现头晕、恶心、乏力等现象,而且越来越严重,化工厂管理人员先后给民工发放硫酸阿托品服用,虽症状有所缓解,但仍不能完全解除不适,而且随着时间的延长,症状越来越严重。最后,下午19时左右在民工的强烈要求下,化工厂方面才将8名民工送到市中医院就治。

  5月5日晚上20时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报告市政府领导,通报安监部门和市中街道办事处。20点40分,市领导王洪霞、孙洪魁及市安监局和市中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领导到市中医院看望了中毒民工,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洪霞当场做出批示:一是安监部门牵头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二是中医院要全力做好中毒群众的治疗,事故单位要确保救治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三是市中街道办事处和赵胡同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深入做好中毒群众家属工作,严禁激化矛盾,造成群体事件。

  经过市中医院科学施救,8名中毒群众入院3日后陆续治愈出院。住院期间,市领导孙起生、王洪霞、孙洪魁及卫生、安监、公安和市中街道办事处领导到医院看望了中毒群众和医院医护人员。

  事故调查

  王寨子化工厂建成于2007年9月2日,当月12日正式投产运行,主要产品为甲硫基乙醛肟,生产中产生大量刺鼻废气和污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群众举报后,安监、环保等部门对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企业未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未经任何安全审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生产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现场管理混乱,严重三违现象大量存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液氯、液氨等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不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知道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企业使用的液氯、液氨均构成重大危险源,储存和使用现场没有必要的安全设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另外,该企业与周边最近的村庄距离不足1公里,一旦发生事故,特别是液氯泄露事故极有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应急救援工作可能会因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而十分困难。监察人员鉴于这种情况下达了停止生产的执法文书,并对企业生产线配电设施、成品分装车间及产成品仓库等部位进行了查封。市安监局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了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并建议对该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副市长王洪霞做出批示:请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杨安镇政府、安监、公安密切配合,电业公司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其停止供电,彻底予以关闭,不留后患。慑于政府和周边村庄群众的强大压力,该企业自4月24日停止生产并着手拆除生产加工设备,截止事故发生当日,所有生产设备已经陆续拆除完毕,生产加工原料、产品的成品、半成品也开始陆续运离该厂,仅剩下生产车间厂房、原材料空罐等待运离。

  该企业数量20吨产成品计划租用市中街道办事处赵胡同村西一在建厂房内暂时存放,中毒事故就发生在5月5日搬运卸货过程中。经调查,企业在产品搬运过程中,在明知可能出现中毒现象的情况下,虽准备了中毒缓药物硫酸阿托品,但没有为雇用民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也没有告知搬运过程中的注意事故,在出现中毒现象后,企业现场管理仍要求雇用民工继续搬运作业,最后造成中毒症状加重,被近入院治疗,给8名雇用民工身体健康和家庭造成较大伤害,企业蒙受损失。

  经验小结

  在这次事故处理中,市政府领导、街道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出现在事故现场和中毒群众床前;各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及时介入事故调查;中医院积极组织医护人员及时展开救治;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织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救治费用迅速到位,都为中毒群众得到及时救治和事故的妥善处理奠定了基础,冷静、及时地缓解了中毒群众及其亲属和村民的激动情绪,在围观群众达200多人的情况下,没有出现起哄、漫骂、甚至打、砸事件,没有损坏一草一木。

  事故教训

  (1)本次事故是突发性安全事故,主要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匮乏,违章指挥,强令雇用民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先上车后买票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企业形成“胎生型”隐患;

  (3)地方政府和一些部门只从经济角度来衡量企业存在的必要性,拿制造隐患当政绩,不能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标准来规范企业的发展;

  (4)企业不能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非法使用的剧毒和有毒危险化学品全部来自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且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助长和催生了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事故启示

  (1)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联动,迅速介入事故调查,有关部门要协调事故单位全面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是受伤害人员的救治和赔偿工作,要不等、不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而不拘泥于法律,从人道主义出发,尽量满足受伤害人员或亲属的要求;

  (2)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全面整改事故隐患;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强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和验收,杜绝“胎生型”隐患的产生;

  (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坚决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严肃生产安全问责制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和主体责任,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严格按照“超前防范、隐患问责”要求进行追究处理;

  (6)鼓励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对一经查实的举报进行奖励,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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