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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储金湖粮库“9.13”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公告

江苏中储金湖粮库“9.13”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公告

  (2012年第2号)

  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于2011年9月13日发生了一起较大中毒事故,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2011年9月13日,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发生一起磷化氢气体中毒事故。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9.13”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复函》和市政府批复意见,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告如下: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6.9669万元。

  (一)金湖粮库基本情况

  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位于金湖县陈桥镇84号,系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下属分库(属中央企业)。经营范围:粮食收购和存储。发生事故的是金湖粮库1号仓房(2011年4月投入使用),存放玉米2930吨。对存放的玉米需使用磷化铝粉进行杀虫。磷化氢是磷化铝粉通过吸收水份产生的剧毒气体。

  (二)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仓储员工违规作业进入危险区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其他员工在实施救援中方法不当,进一步加大了事故的后果。

  事故间接原因:1、粮库员工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用磷化氢熏蒸储粮害虫时,对散气时的危险性认识不足。2、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员工未经安全培训就上岗。散气时,不按熏蒸工作方案执行,在对新仓房的密闭性能和玉米存储耗氧特性不了解的情况下,凭经验判断,违规作业,导致发生事故。3、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乏。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新建仓库散气窗户的密封薄膜为内置式设计,散气时,实施散气人员只能进入仓房内撤除密封薄膜,增加了作业人员的操作风险。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1、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给予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罚款30万元的经济处罚。

  2、钱佩华,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副主任。给予撤销金湖粮库副主任职务。

  3、蔡苏华,中共党员,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原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夏宝莹,中共党员,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总经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同时,责成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江苏分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要求切实采取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自我安全意识教育,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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