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1.什么是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的范围确定为10类115种:
(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² 特别提示:与职业有关的疾病很多,如搬运工人的腰肌劳损、电脑操作工的颈椎病等,虽然其与职业有关,但因目前未列入《职业病目录》范围,因而不属于法定的职业病,不适用《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的主要法定义务有哪些?
(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要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确保为工人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
(二) 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要有专门的组织、科室和人员管理单位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各类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并向工人公布。
(四) 要通过劳动合同、专门的培训、公告栏等告知工人岗位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导致的后果、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要在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 要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发现职业病危害超标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治理措施,直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六)要为工人发放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七) 要安排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要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工人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发现的有职业健康相关损害的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体检的工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八)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3.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有哪些法定的义务?
劳动者在享有职业健康保护权益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企业内部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接受教育培训义务: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技能,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隐患报告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5.对女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因为身体还未发育成熟,很容易受到职业病危害的损害;妇女的特殊时期,也可能使本人或胎儿、婴儿受到职业伤害,因此,国家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禁止企业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未成年人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6.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诊断鉴定?
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为疑似职业病的,或劳动者怀疑所患疾病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时,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患有某病,不论是否为职业病,都因先行进行临床诊断治疗,以免耽误病情,因为职业病的诊断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临床检查资料,并且职业病诊断一般要在治疗告一段落时才能进行,临床的检查治疗,不会影响到职业病的诊断以及确诊后的赔偿等问题。)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职业史、临床检查资料和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历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劳动者自行申请诊断的必须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职业史、临床检查资料,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再鉴定,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联系电话:0571-87838251、87838250。
7.复查对象和疑似职业病人有哪些保障?
疑似职业病需要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通过体检来确定,一旦确定为疑似职业病的,体检机构应该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体检项目指标异常,怀疑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用人单位应按体检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复查是本次体检工作的延续,因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复查对象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8.职业病病人的待遇和社会保障有哪些?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职业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行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刑事责任: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也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10.劳动者依法维护职业健康权益有哪些渠道?
发现自身健康权益受到损害或企业未尽到职业病防治相关义务时,工人可以向企业提出,要求改进;也可向企业工会提出,由工会督促企业改进;也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咨询、投诉或举报。
² 温馨提示:浙江省统一的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96301。
更多资料请点击:职业健康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暮秋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