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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的诊断确认与社会保障

  (一)职业病的确认

  职业病的确认,重点放在审核诊断权的有效性和第一次确诊的时间上,因为这是确认职业病患者能否享受职业病待遇的必要步骤。主要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下列步骤确认:

  1.确诊职业病是前提。所被确诊的职业病是否准确、有效,关键要看诊断结论是否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职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作出。

  2.审核诊断的职业病是否属于国家规定范围的法定职业病。

  3.审查法定职业病第一次被确诊的时间。这是能否享受职业病待遇的重要依据。因为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将职业病纳人工伤保险范围,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者同等的待遇,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是有时间界定的,如果第一次确诊职业病于统筹前,则该职业病患者不能鲥入统筹,只能由所在单位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给予支付。

  4.审查该职业病与现工种有否关系。一般来说,职业病的发生是有一定潜伏期的,如果现工种没有职业危害因素,第一次确诊职业病的时间又在工伤保险统筹之前,则该职业病患者不能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譬如,某劳动者5年前在家乡自己开采石场并当开采工,现在被招到某市某书店工作,后被确诊为矽肺。经调查了解职业史和病史,现工种没有接触粉尘(含Si02高)的劳动环境,当然其所患的矽肺与现工作无关,而矽肺的发生和体征则与其原从事采石工种的时间相吻合(有一定潜伏期),因此不能纳人工伤保险统筹。

  (二)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

  1.《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对职业病待遇进行了重审和补充,主要内容有:

  (1)关于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关于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3)关于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定:①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②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③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此外,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作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对职业病人员的劳动保障的规定主要有:

  (1)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应当诊定为工伤。

  (2)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享受工伤人员同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待遇。主要有:

  ①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可在指定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

  ③经评残并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护理费待遇。

  ④工伤医疗期(或称医疗终结期,下同)内享受工伤津贴。

  ⑤医疗终结被评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金。

  ⑥工伤医疗期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⑦医疗终结被评为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⑧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⑨因职业病死亡的,发给工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⑩因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或职业病医疗期内死亡,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更多资料请点击: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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