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机制,是指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和规律,为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而建立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应急运行机制有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公众动员四个基本原则。
运行机制主要包括:预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决策协调机制、应急公众沟通机制、应急响应级别确定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资源征用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1.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及部门。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用红色表示),Ⅱ级(严重,用橙色表示),Ⅲ级(较重,用黄色表示),Ⅳ级(一般,用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过程中所发布的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和可能影响范围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应急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必须按照相关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应急处置需要制定详细、科学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技术方案;明确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队伍的权限和数量,处置措施,队伍集中、部署的方式,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的调用程序,不同处置队伍间的分工协作程序。如果是国际行动,还必须符合国际机构行动要求。
(1)信息报告。按照国家总体预案要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h,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目前,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求市、县政府及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h向上级机关报告。敏感事件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部门报告。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应急响应。对于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上级政府、部门直至需国务院协调处置的,根据有关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或事发地政府的请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建议,经上级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4)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职权决定;需要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5)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调查与评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级政府作出报告。
(3)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上一级政府援助的,事发地政府要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牵头处置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由国务院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跨省级行政区划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发布。具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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