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国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和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1)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实施。
(2)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国家部门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国务院备案。
(4)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这些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并实施。
(5)基层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街道、乡镇村屯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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