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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农药中毒事故案例的调查分析

  2003年5月23日江夏区卫生局接到乡卫生院报告,称该地区一私营农药厂有部分职工发生农药中毒事故。卫生局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前往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 中毒经过及治疗过程

  5月20~23日,该厂从外地招收20名农民工,在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未组织他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要求他们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农药生产工作。22~23日,20名农民工中有6名工人先后有不同程度的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力模糊、精神恍惚、四肢无力等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症状。厂方将这些不适工人先后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诊治,卫生院按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给予阿托品、胆碱酯酶复能剂和对症辅助治疗,4小时左右,6名中毒病人症状明显减轻,厂方要求他们先后出院。

  2 现场职业卫生与调查

  2.1 基本情况

  该厂于3月从武汉市内迁移到郊区农村。5月开始生产,年计划生产700吨有机磷农药系列产品,有77名工人。

  2.2 现场调查及防护设施情况

  该厂生产车间与生活服务区相距35m,与生活区隔开。车间面积为120m2。有两条生产线,均为半自动流水作业。灌装和装瓶处地面散落的农药残液明显可见,并闻到刺鼻气味。操作工人为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两条生产线各有22名操作工人,其中一号线14名工人未穿戴任何防护用品;二号生产线7名工人衣帽穿戴不整齐。车间内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内容不全。警示标识不醒目。防毒措施采用10个天窗自然通风和在两个灌装处安装了机械抽风排毒设施,机械抽风装置正常运转。

  2.3 现场监测

  该农药厂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检验所对该作业场所二号生产线进行了9点次空气中甲胺磷浓度监测,结果如下。

  3 立案处罚经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该厂在未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农药生产工作,而导致引起农药中毒事故。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卫生局及时作出了如下卫生监督意见书:(1)立即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2)限一周内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3)中毒病人就地观察;(4)听候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区卫生局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中毒事故进行了立案。通过对中毒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及6名中毒病人和3名厂方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后,进行了合议,认为该厂违法事实成立,适用于《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及《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因该企业为当地引进企业之一,极受当地政府重视,同时也考虑到本中毒案情特别和处罚数额较大。区卫生局本着对辖区企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及时请示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技术专业人员进行指导。认为该中毒案例违法事实证据不充足。此次中毒为职业性农药中毒不确定,表现为:(1)区级和区以下的医疗卫生部门尚无职业病诊断资格;(2)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检验所对该厂中毒事故现场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不能评价该生产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所以该中毒案件不能圆满结案。

  4 讨论

  4.1 职业病诊断网络不健全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般事故)。既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的职责。但在我国现行区县级卫生医疗部门一般无职业病诊断权。而各区县的乡镇企业、个体经营户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各地。

  他们的厂房简陋、设备陈旧、工艺落后、职业病危害因素大。加之管理和工作人员大多数为农民工,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不足,缺乏防护意识,发生职业病,特别是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在职业病诊断上,往往错过了第一诊断时间。

  对区县级卫生监督部门在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中带来不便。

  4.2 卫生标准不健全

  此次中毒事故,是因为甲胺磷农药生产时而引起的,而我国生产车间空气中甲胺磷农药还没有允许浓度卫生标准和职业接触限值。因此,该厂急性甲胺磷农药中毒,是否是生产车间空气中甲胺磷农药浓度超标引起的,现在还不能确定。

  4.3 企业负责人对职业卫生工作认识不足

  乡镇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法》认识不够,认为《职业病防治法》里面繁琐细致的条款规定,给企业增加了负担。同时,认为招聘的是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如果都对他们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将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

  4.4 工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认识淡薄

  农民工一般在乡镇企业个体经营户中从事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差、缺乏劳动保护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不够,只图眼前方便和利益,而忽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身体的潜在危害。工人们认为穿戴整齐的劳保用品工作时繁琐、麻烦,不够方便。那些防毒口罩等防护用品也就成了车间内的一个摆设。

  4.5 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工矿企业的袒护

  随着国企改革不断深入,我国乡镇企业个体经营户迅速发展壮大。加之职业危害大、环境污染重的企业不断地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为当地增加了一定的财税收入,也解决了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当这些厂房简陋、工艺落后、职业危害因素大的乡镇企业发生了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后,理应受到行政部门处罚时,当地政府部门又极力袒护他们,为其说情开脱,该农药厂就是一个典型的城市向郊区农村转移的例子,而且极受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

  5 建议

  5.1 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网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要求,区县级卫生医疗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网络,使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时得到第一时间确诊。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科学、合法的法律证据。

  5.2 加快卫生标准制订

  此次6名中毒病人为直接从事甲胺磷农药生产时的操作工人,但我国生产车间空气中无甲胺磷农药浓度的卫生标准。应尽快制订该农药在生产车间空气中允许浓度和职业接触限值。

  5.3 增加监督频率、加大执法力度

  根据本地区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在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中,按“好、一般、较差”的标准进行划分。对那些职业卫生工作做得较差的用人单位应经常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而对那些屡教不改,又不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克服阻力进行行政处罚。

  5.4 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安全卫生培训制度

  为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观念,在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中,应对企业负责人举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知识的培训班。使他们认识到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加职业病防治的投入,自觉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应纳入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评中,督促用人单位不断地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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