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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卫生安全立法程序

现在英国制定法规执行欧共体的六套卫生安全条例,预计今后几年欧共体还将颁发大约25项有关安全卫生的条例。安全卫生的焦点已从威斯敏斯特(英国议会和白金汉宫所在地)转移到布鲁塞尔。

那么,条例制定过程的民主性如何?有什么程序可以保证每个成员国的不同利益集团都有发言权?并且,对于大量的支持条例的标准,也可以提出类似的问题。

标准

显然,这是一个很繁重的任务。仅核能研究中心(CEN)目前就在参加大约4000项标准的制定。危险在于在共同的欧洲产品标准中既得利益的制造厂商将在工作组中占支配地位,产生纯粹的制造标准。

1985
年,部长理事会(欧共体最高权力机构。——译注)决定加快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速度,实现单一的欧共体市场所需要的统一,因而标准的重要性增加了。于是,可能有人要问:这种过程是否将给技术工作组以太大的权力?在这些工作组中,制造厂商的代表占据统治地位。为此,欧洲工会同盟(ETUC)成立欧洲工会安全卫生技术局(TUTB),以协调和支持工作组中各国工会代表的工作。

在过去十年中,英国工会已经改变了它对欧洲的态度。由于被拒于威斯敏斯特的大门之外,英国工会看到它们可以对欧共体条例的制定施加影响,而英国政府必须制定法规执行这些条例。因此,安全卫生已经成为英国工会越过英国政府走向布鲁塞尔的工具,英国政府的空子招募那些害怕工作压力增加和采用新的工艺影响健康的人成为工会会员的手段。

提案审议程序

欧共体委员会的初始提案呈送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向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征求意见,然后提交欧洲议会。

一读欧共体委员会、部长理事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考虑修正案。

部长理事会的共同立场部长理事会以合格多数通过修正的提案,然后将此共同立场及通过的理由递交欧洲议会。

二读欧洲议会在三个月内可能批准该共同立场或者暂不做出决定。如果欧洲议会否决该共同立场,部长理事会必须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要求欧洲议会重新审议。

提案的再审议在二读后,欧共体委员会有一个月时间重新审查该提案。经过重新审查的提案、欧洲议会提出的修正案和欧共体委员会的意见,然后被转送至部长理事会。

最后决定部长理事会可能以合格多数或全票通过该提案,通过被欧共体委员会拒绝的欧洲议会的修正案,或修正案提案,如在三个月内不能做出决定,则该提案被认为未获通过。全票通过的定义是无人反对,即使某些成员国没有投赞成票,只要没有提反对票,则视为一致通过。

条例是如何制定的

条例的制定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但是,可以概括如下:欧共体委员会提出需要制定条例的问题,欧洲议会审议这些提案,部长理事会通过,修正或者否决它们。上述提案程序旨在使欧洲会在立法上有更大的发言权(欧洲议会是欧共体中唯一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在欧共体委员会提出制定某项条例提案后,欧洲议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在部长理事会原则上做出了决定后,欧洲议会进行第二次审议。因此,该提案审议程序保证民主贯穿全过程,而同时又保证部长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的地位。

由于采用合格多数表决,该提案审议程序也加快了条例的通过(从而加快了单一市场所需要的统一),而以前一个成员国使用否决权就能否决一个提案。

合格多数表决根据成员国的人口数分配投票数,例如法、德、英各有10票,而爱尔兰只有3票。各成员国共计拥有的票数为76张,合格多数通过一项指令,必须至少要有54票赞成。

欧共体委员会要制定出一定时期内所要提出的条例的行动计划。为了民主,各成员国的各种利益集团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是很重要的。

有关机构

决策机构是部长理事会,由各成员派遣一名部长参加组成。部长理事会设有若干工作为其准备所需要的资料,欧共体委员会大国各派两名代表和小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六名,委员十名。欧共体委员会下有23个局,局下设部,部下设处,其中负责安全与卫生的是就业、工业关系与社会事务局E3处(DGVE3)。每个委员有一个由六名或更多行政官员组成的顾问团,协助他工作。

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协助欧共体委员会工作的许多委员中,最重要的是职业安全、卫生与健康保护咨询委员会。它是部长理事会于1974年决定成立的一个三方机构,旨在加强各成员国的政府、雇主协会和工会三方在改进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合作。该咨询委员会常被正式地称为卢森堡委员会,共有72名正式委员,包括每个成员国两名政府代表、两名雇主协会代表、两名工会代表,他们由各成员国政府推荐,然后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

卢森堡委员会可以对职业安全卫生条例提案或其它措施提出意见,协助欧共体委员会确定应该优先考虑和执行的项目,提请注意所需要的新知识或研究的问题,对预防提出建议,以及随时向成员国的政府、雇主协会和工会报告欧共体委员会的有关举措。

在正式开会前,卢森堡委员会的三方通常预先各自开会统一意见。并且,常由特设工作组对于具体提案起草意见草案,然后在全体委员会上讨论。对于重要的技术标准,将有一个常设的工作组监督制定工作。

卢森堡委员会力求对各个提案都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这被证明是不可能的,则对提案中没有异议的部分达成共同立场,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则附上各利益集团的不同意见。

关于标准化问题,每个利益集团可以直接向欧共体委员会提出它的看法,由于工业部门劳资双方都参加这一过程,卢森堡委员会将社会因素引入标准化过程,否则它将是一个纯技术微调过程。

另外一个重要的三方咨询委员会是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89名委员组成,这些委员代表各种利益集团,例如雇主协会、工会、消费者、农场主、自由职业者、运输、小企业等,他们由成员国政府推荐,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四年。

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由直接选举产生的518位议员组成。每个成员国的议员人数决定于它的人口总数。虽然欧洲议会是直接选举产生,但它没有立法权,不能提出议案、通过法律或者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上述提案审议程序增大了欧洲议会在制定条例中的作用,然而仍限对提案进行审议,因为议案仍由欧共体委员会提出,部长理事会最后决定是否通过该提案。

欧洲议会议员可能和部长理事会中本国政府部长因政治立场不同而发生意见冲突。因此,可能有人认为,如果赋与欧洲议会更大的权力,它可能和民选的成员国政府发生冲突。目前,欧洲议会的政治控制力非常有限,例如它可以否决欧共体的年度预算,罢免整个欧共体委员会,可是为此它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而这是不可能的。不仅像欧共体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这些欧共体机构,不欢迎增大欧洲议会的权力,而且各成员国的政府也会反对。欧洲议会的力量源于它是一个直接选举产生的所具有的道义地位。即使欧共体的各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对欧洲议会的意见做出响应,但是非选举产生的机构对欧洲议会所表达的人民的声音也不能无动于衷。

展望

在可预见的将来,欧洲条例将继续是各成员国安全卫生改进工作的焦点。因此,问题必须是如何在提出议案、制定条例和标准的过程中最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欧洲工会联合会极为重视安全、卫生与健康保护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因为它是最能影响欧共体委员会提案起草的正式论坛。欧洲工会联合会的有关书记担任工人小组组长和在该咨询委员会中的小组发言人。

欧洲工会联合会技术局协调参加上述咨询委员会各特设工作组的工会专家的工作。并且,该技术局协调和支持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如果欧洲工会联合会及其技术局协调各成员国工会在各工作组中的活动,那么像英国工会联会这样的组织的作用将有什么变化呢?

制定标准对于像工会这样的利益集团是一个难以应付的问题,因为工作量很大和人力、财力有限。为了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化,欧共体可能必须资助那些希望发挥某种作用的利益集团。如果要使标准化的过程真正是民主的,其他利益集团,例如消费者和用户,也需要加强他们的参与。

欧洲现在正处于十字路口,前途一部分受欧共体各机构的影响,但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取决于每个成员国的各种利益集团如何协调他们的努力和宣传他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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