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与卫生法”(1974年)是保护雇员卫生、安全和福利的主要法规。该法规规定雇主应负主要的责任,它们必须确定和避免工作场所中的危险,以保证其雇员的安全和卫生,保证在其工作场所的他人的雇员的安全和卫生,保证可能受其活动影响的其他人(包括一般公众)的安全和卫生。雇员和自营职业者也有义务遵守该法规。雇主及其雇员必须通力合作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该法规的主要目的。
关于雇主在安全与卫生方面应负的职责已经写了很多文章,但是介绍执法程序的文章并不多。本文将介绍关于执法程序和如何配合执法机关(例如安全与卫生执行局)方面的调查结果。
督察员的权力
为了保证法规的执行,安全卫生督察员被赋予广泛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
·进入厂区。
·检查和调查,采取措施,采样、照相和记录。
·要求任何人提供情况和回答问题,并签字以保证回答的真实性。
·要求提供和复制文件资料。
·向控制某活动的任何人发出“改进或禁止通知”。
违法和处罚
违反“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属于刑事犯罪,因此对违法的人可能提起刑事诉讼。如果某人经过某个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职员同意而违法,或者由于他的玩忽职守而导致法人团体违法,他和法人团体都可能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可能受到如下处罚:地方法庭可能判处2万英镑以下的罚款;巡回刑事法庭判处违反“禁止通令法”的罚金不受限制;判处长达两年的监禁。违反“职业卫生与安全法”规定,一般不会被判处监禁,监禁仅是在少数情况下实施的一种惩罚。
受到起诉可能产生一系列后果,例如经营中断,职工关系恶化,公众形象受损。
大多数事故并非意外事件,而是产生于无效的监督、缺乏联系、没有对职工进行训练,。在事故发生后,安全与卫生执行局常常难以确定哪个人负有“职业安全与卫生”规定的责任,以及如何确定提出起诉的根据。
调查
在事故发生后,安全与卫生执行局的督察员可能立刻来到事故现场,找人谈话或者会见一些人。调查开始时可能只是关于事故的起因,或者看一看有什么值得吸取的教训,但也可能成为确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调查。根据“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特别授以督察员起诉的权力,而且事实上他们收集证据,准备诉状和做出起诉的决策。
在调查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和监察员合作,尽力帮助他。
证据
证据的早期收集是特别重要的,因为一旦清理现场,许多重要证据可能消失。安全与卫生执行局的监察员可能对现场拍照或录相,或者做其它记录。关于发生事故时现场的准确状况往往后来发生争执,因此有关的人员应该做独立的记录,例如拍照、采样和测试。在和雇员谈话时不应询问他们的意见,而应限于讨论事实。
会见
监察员有权和雇员谈话,不得受到阻止。参加会见的人会觉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可能对督察员表示负罪感。这些感觉可能是没有根据的,而使问题变得混乱。因此,雇员应该只谈他们自己知道的事实,不应推测或者提出可能没有根据的分析。每个人应该知道,如果他被要求对督察员作出供述,他的供述可能在刑事诉讼中被引用,并且被传出庭作证反对他的雇主或同事。
安全与卫生执行局的督察员通常使用标准表格填写证人的供述。该表格警告供述人,如果他故意说谎,就会受到起诉。因此,证人和督察员会见时应请律师在场,这样不但可以作记录,还可以提醒他不要谈自己不直接知道的事情。安全与卫生执行局一般允许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在场。
在会见前,证人可能要求督察员事先提供一份问题提纲,以便有时间考虑这些问题。督察员常常不止一次地会见证人,并进行记录,然后加以整理,并要求证人在经他整理的供述上签字,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词。证人常常以协助的态度签了字,没有仔细审阅它的内容。在法庭审理中,他的证词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可能被律师提出疑问,长时间受到盘问,被追问为什么他要使用某一个字或某一句话。因此,证人对安全与卫生执行局督察员整理出来的供述要很仔细地审阅,并在签字后索要一份副本。并且,雇主也应保证他的所有雇员提供的所有供述,都能得到一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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