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使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质的车间,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下列情况不能将排风设备合并成一个系统:
1)剧毒车间与一般车间;
2)水蒸气和遇水会发生爆炸的气体或粉尘;
3)油蒸气和高温气体;
4)不同有害气体、蒸气和粉尘相互混合会发生爆炸或燃烧;
5)不同有害物质混合或化合后能生成毒性更大的有害物质。
(3)直接安装在易燃、易爆生产厂房的送风机、排风机、电动机和开关均需采用防爆型。
(4)输送易燃易爆气体、蒸气和粉尘的管道,不能通过其他一般车间。
(5)输送高温气体的通风管道与建筑物的易燃结构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6)易燃易爆厂房通风系统上的活动部件,如阀门,应采用撞击后不起火花的材料制作。金属部分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
(7)排除易燃易爆粉尘的通风管道,应有能拆卸的清扫日;
(8)在有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场所,应设有事故通风设备,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有害物质排出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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