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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特点

1.职业病的病因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就明确了职业病的病因指的是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的发生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浓度或强度有关。有些职业病病人,在医学检查时往往无特殊表现,或表现为一般症状,如头晕、头痛、无力、食欲减退以及白细胞减少等,如果该病人在劳动过程中经常接触浓度较高的苯,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应考虑到是否属接触苯导致的职业病病变。一个在强噪声影响下的工人,听力逐渐降低,就要考虑是否属职业性病变。也就是说某种疾病如果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无法联系,就不能称为有职业病病变。从另一个角度讲,只要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个职业病病因,职业病就不会发生。
2.职业病的表现多样
职业病的发病表现多种多样,有急性的,也有慢性的,还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后经过一定时间缓缓发生的,也有长期潜伏性的。如吸人氯气、氨气等刺激性气体后,立即出现流泪、畏光、结膜充血、流涕、呛咳等不适,严重者可发生喉头痉挛水肿、化学性肺炎;如吸人二氧化氮、光气、硫酸二甲酯等刺激性气体后,往往要经过数小时至24h的潜伏期才出现较明显的呼吸系统症状。从事开矿、石英喷砂等接触大量矽尘作业者,经过数年或10余年后可发生矽肺.。还有接触石棉、苯氯乙烯等致癌物者,往往接触后1-20年后才显示职业性癌肿。有时同一种毒物,其中毒表现也有不同,如硫化氢急性中毒可导致电击样猝死,而在低浓度作用时主要出现刺激症状;急性苯中毒表现为麻醉症状,慢性苯中毒主要是对血液系统的影响。职业病的病变不仅限于这些,它涉及精神科、神经科、血液科、肺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等。由于职业病的表现多样,涉及的学科比较多,在诊断时应进行综合性分析,以保证诊断的正确性。
3.职业病的联合作用
毒物的联合作用:生产环境中,常有多种毒物同时存在,共存的毒物在体外环境中或在体内均可能产生相互作用,因而影响各个毒物的毒性表现,这类作用成为联合作用。其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
(1)独立作用几种同时存在的毒物,若其作用方式、途径与部位不同,对于机体产生的影响可互不关联,其混合物的毒性是各个毒物致死率的相加,而不是计量之和。
(2)相加作用若各种毒物在化学结构上属同系物,结构近似或它们作用的靶器官相同,则联合作用表现为相加作用。
(3)拮抗作用或加强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毒物同时存在,一种毒物可减弱或加强另一种毒物的毒性,前者称为拮抗作用,后者称为加强作用。毒物对机体代谢转化过程可产生各种影响,使其他毒物代谢转化规律出现改变。此外,不同化合物对于体内酶的诱导,可对其他毒物产生影响。
例如,DDT与氨基甲酸酯联合作用时,由于DDT诱导微粒体酶,使后者迅速代谢转化而解毒,即出现拮抗作用。一氧化碳如与氮氧化合物同时存在,其前者毒性增加1.5倍,后者毒性增加3倍,即出现加强作用。另外,高温与一氧化碳同时存在时,一氧化碳较易引起中毒。一氧化碳与二氧化氮同时存在,其毒性增大。
(4)毒物与其他环境因素的联合作用物理因素与毒物的联合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在高温或低温条件下接触毒物时,由于机体的代谢率、耗氧量有改变,对毒物的吸收与代谢转化有明显影响。一般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毒物作用比常温条件下大。如在高温条件下接触对硫磷,可增加皮肤吸收,致使毒作用加剧。气温为(30士2)℃时,甲醛与酚对人的毒作用可加强。一些能引起代谢低下、体温下降的毒物,在低温条件下毒作用增加。
其他物理因素如气压、气湿、紫外线对某些毒物具有加强作用。
4.职业病诊治的政策性强
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机构应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诊断的定性,必须具备诊断的依据。其病因是劳动者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因此涉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环境等一系列的问题,对职业病的处理不能等同一般性疾病的诊断。
职业病患者一经诊断,其患者就有权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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