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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概念与特点

(一)职业病的定义
广义上的职业病泛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疾病。本节论及的职业病是狭义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它是指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1987年1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了我国现阶段9大类共99种法定职业病的名单。
(二)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生产性有害因素,是指能对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并导致疾病的生产因素。按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过程中的和与作业场所有关的有害因素三种。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
(1)化学因素。目前,引发职业病的最主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被公认为化学因素。它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可分为窒息性毒物(硫化氢、一氧化碳、氢化物等)、刺激性毒物(光气、氨气、二氧化硫等)、徊液性毒物(苯、苯的硝基化合物等)和神经性毒物(铅、汞、锰、有机磷农药等)。它们主要通过呼吸道(特殊情况下通过消化道或通过皮肤)侵入人体,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再依毒性的不同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骨组织等产生作用。除了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及中毒现象以外,还可产生致突变作用、致癌作用、致畸作用等。生产性粉尘是指能长期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包括无机性粉尘(如石棉、煤、金属性粉尘、水泥等)、有机性粉尘(如烟草、麻、棉、人造纤维等)和混合性粉尘(如金属研磨尘、合金加工尘等)。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被动吸入的这些生产性粉尘随时间的推移在肺内逐渐沉积到一定程度时,会引起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病变,即导致尘肺病的发生。
(2)物理因素。物理性职业有害因素主要包括:①不良的气候条件;②异常气压;③生产性噪声、振动;④电离辐射,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或中子流等;⑤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微波、高频电磁场等。
(3)生物因素。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2.劳动过程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作业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态不相适应、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长时间从事某一单调动作的作业或身体的个别器官和肢体过度紧张等等。
3.与作业场所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业场所的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厂房狭小、厂房建筑及车间布置不合理。
(2)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少通风换气设施、采暖设施、防尘防毒设施、防暑降温设施、防噪防振设施、防射线设施等。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方法不当或防护用具本身有缺陷等。
上述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并显现病状,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有害因素的时间和程度,个体因素及环境因素等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导致的疾病即为职业病。
(三)职业病的特点
与其他职业伤害相比,职业病有以下特点:
1.职业病的起因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性活动过程中或长期受到来自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侵蚀,或长期受不良的作业方法、恶劣的作业条件的影响。这些因素及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个别或共同地发生着作用。
2.职业病不同于突发的事故或疾病,其病症要经过一个较长的逐渐形成期或潜伏期后才能显现,属于缓发性伤残。
3.由于职业病多表现为体内生理器官或生理功能的损伤,因而是只见“疾病”,不见“外伤”。
4.职业病属于不可逆性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换言之,除了促使患者远离致病源自然痊愈之外没有更为积极的治疗方法,因而对职业病预防问题的研究尤为重要。可以通过作业者的注意、作业环境条件的改善和作业方法的改进等管理手段减少患病率。
可见,职业病虽然被列入因工伤残的范围,但它同工伤伤残又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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