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3日,辽宁省中水大连渔轮公司“辽渔一号”鱿鱼钓船雇用10名民工进入冷藏舱作业发生中毒事故,造成进入冷藏舱作业的10人全部死亡。
一、事故经过
2001年5月3日下午,中水大连渔轮公司渔机工业公司保温厂雇用的10名民工进入“辽渔一号”冷藏舱作业。同时,保温厂有5人在冻结机舱进行喷涂作业,于14时40分完成作业后便上船主甲板休息。14时50分左右,外协民工宋让华在制冷机舱进行疏排水管弯管改直管气割作业时,气割火焰引燃在该机舱一侧堆积的聚氨酯泡沫,使一号冷藏舱内聚氨酯泡沫和刚喷涂后而积聚的可燃气体发生轰燃。
14时56分,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当进入一号冷藏舱时已发现10人全部死亡,于15时28分将10名遇难人员运至舱外。
二、事故原因及分析
直接原因:外协民工宋让华违章进行气割作业,致使冻结机舱和一号冷藏舱内积聚的可燃气体和已喷涂的聚氨酯泡沫轰燃,造成舱内严重缺氧,并产生诸多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在一号冷藏舱内作业的10名民工窒息中毒死亡。
管理原因: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渔机工业公司等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交叉作业现象严重,管理人员协调、监管不力,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以包代管现象严重,对外来施工队及人员疏于管理;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民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违章作业。
三、事故处理结果
中水大连渔轮公司“辽渔一号”鱿鱼钓船“5.3”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这起事故共涉及事故责任者、当事人及有关领导干部17人,其中事故直接责任者和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大连渔轮公司生产处副处长兼“辽渔一号”生产调度长、大连渔机工业公司保温厂厂长等5人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中水公司副总经理、大连渔轮公司总经理、大连渔轮公司党委书记等12名领导干部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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