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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骨损伤的危害及预防

  一、概述

  放射性骨损伤是指人体全身或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内分次大剂量的外照射,或长期多次受到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所引起的骨髓组织的一系列代谢和临床病理的变化。按病理改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放射性骨质疏松:骨组织受电离辐射后骨细胞变性坏死,产生以骨密度减低为主的一系列病理变化过程。

  2.放射性骨髓类:骨组织受到一定剂量电离辐射后在骨质疏松的基础上继发细菌感染而产生的炎性改变。

  3.放射性骨折:骨组织在骨质疏松和骨髓炎病变的基础上产生骨的连续性破坏。

  4.放射性骨坏死:骨组织受到电离辐射后骨细胞或骨营养血管损伤,血循环障碍而产生的骨块或骨片的坏死。

  5.放射性骨发育障碍:骨与软骨受到电离辐射后骨的生长发育障碍;使骨的长度和周径都小于正常发育的骨组织。

  二、接触机会与健康危害

  放射性骨损伤大多是由于肿瘤患者接受治疗性照射,或因放射性事故造成从业人员受到职业性意外照射而引发的。这类人员的骨组织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大剂量(参考阈值为20Gy)的外照射,即可引起受照范围(或照射野)内的骨髓损伤,造成骨组织细胞死亡、骨组织成分和代谢改变。同时,局部软组织的受损、溃疡、感染,又可加重骨损伤。小剂量长期接触射线也可引起骨损伤,参考阈值为50Gy。由此可引发放射性骨质疏松,放射性骨髓炎,放射性骨折,放射性骨坏死,放射性骨发育障碍等。

  三、临床表现

  放射性骨损伤发病较缓慢,早期多无症状,多年以后才慢慢表现出症状,且多发生在皮肤放射性损伤之后,多伴有放射性皮炎、放射性溃疡等症状。放射性骨损伤有如下表现。

  放射性骨质疏松多伴有局部皮肤的放射性皮炎改变。x射线征象为:轻者骨小梁稀疏、粗糙;重者骨小梁网眼稀疏,有斑片状透光区,骨皮质显著增厚呈层板状或皮质白线消失。

  放射性骨髓炎多伴有局部皮肤及软组织深达骨质的溃疡,常伴有不同程度的细菌感染。X射线征象为:骨皮质密度减低、变薄、表面不光滑、骨质有不规则破坏伴附近骨质疏松,并可见不规则的斑片状透光区,偶尔也伴有骨质增生或死骨形成。

  放射性骨折为继发于放射性骨损伤(骨质疏松、骨髓炎、骨坏死)的病理性骨折。局部皮肤有放射性皮炎或溃疡存在。骨折多发生在持重骨(包括椎体、股骨颈、挠骨头、胫腓骨、锁骨及肋骨等)。X射线征象为:有骨质疏松基础,两断端有骨质疏松改变,骨折线一般较整齐。

  放射性骨坏死多在骨萎缩、骨髓炎或骨折的基础上发生。伴有局部皮肤及软组织的重度放射性损伤。

  X射线征象为:在骨质疏松区内或骨折断端附近出现不规则的片状致密阴影,夹杂一些透光区。

  放射性骨发育障碍多见于受照射时骨骺呈活跃增生的儿童(约6岁前或青春期少年)。局部皮肤可无明显放射损伤改变,或伴轻度放射性皮炎改变。X射线征象为:骨与软骨生长发育迟缓,甚至停滞。长骨向纵向及横向生长均有障碍,长度变短,骨干变细,皮质变薄。

  四、救治原则与其他处置

  治疗放射性骨损伤的一般原则如下。

  1.应充分利用改善微循环、促进骨组织修复及再生的药物,有条件者也可应用高压氧治疗。

  2.应注意避免骨损伤部位遭到外伤或感染,避免活检,当皮肤出现明显萎缩或溃疡时应及时处理并采取手术治疗,用血循环良好的皮瓣或肌皮瓣覆盖,以改善局部的血液循环,消除创面。

  3.当发生骨髓炎时,应给予抗感染治疗,并及时采取手术治疗,彻底清除坏死骨,以带血管蒂的肌皮瓣充填腔穴和修复创面。

  4.遇到单个指骨或趾骨出现骨髓炎时,应及时采取截指(或趾),截肢高度应超过损伤处的近端3~5cm。

  5.对已确定局部受照剂量超过骨损伤的参考阈剂量,当时无论有无骨损伤的临床表现或X射线征象表现,均应脱离射线。凡出现骨损伤者,更应脱离放射线,或视全身健康状况改为非放射性工作。

  五、预防、安全与劳动保护

  1.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放射性事故,以避免产生放射性骨损伤。

  2.为预防和减轻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工作人员平时应给予富含钙和蛋白质的饮食,并注意适当运动,以促进骨骼健康。

  3.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上岗前及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的体检,必要时需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凡查出职业禁忌证者应禁止或脱离放射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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