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酚常指苯酚(俗名石炭酸),为白色半透明针状结晶,在熔化状态,呈无色透明低黏稠液体,具有特殊的芳香气味,易燃,易爆,熔点43℃,沸点182℃,易潮解。在水中溶解度为8%(25℃),可溶于芳香烃、醇、醚、酮、卤代烃等大部分机溶剂。
二、接触机会与健康危害
酚主要用于生产酚醛树脂、己内酰胺、炸药、肥料、油漆、除漆剂、橡胶和木材防腐剂等。也用于石油、制革、造纸、肥皂、玩具、香料、染料等工业。医药上用作止痒剂、消毒剂和防腐剂等。在酚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均可有接触机会。酚易经呼吸道、胃肠道、完整和擦伤的皮肤吸收。损害心肌和毛细血管,使心肌变性和坏死,心率起初增快、后变慢而不规则,血压先升高、后下降。肝细胞肿胀、苍白和出现粗粒状,并有核水肿、破裂和浓缩。酚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部位主要在脊髓,由于前角细胞受刺激而出现肌肉震颤和阵挛性抽搐。酚的毒性作用与血液中“游离”酚的含量直接相关。酚对皮肤和黏膜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不仅可引起皮肤、眼和呼吸道腐蚀性损害,而且能经皮肤和黏膜吸收,引起全身中毒症状。目前发现酚经人体皮肤或体腔吸收产生的毒性作用要高于消化道摄入途径。
三、临床表现
因酚的挥发性低,工业上吸入酚蒸气引起的中毒较少见。急性酚中毒主要系口服和皮肤吸收所致。误服后,立即出现口腔和咽喉烧灼感、腹痛、呼出气中带酚味、脸色苍白、伴冷汗,瞳孔扩大或缩小,并可有明显紫绀。许多病例可在服后数分钟出现肌无力,意识丧失,脉搏通常微弱和缓慢、偶见增快。中毒早期呼吸增快、晚期减慢,体温早期波动在37℃上下、晚期增高。血压常下降,重者数小时后休克。偶可见全身震颤、阵发性强直性抽搐、面部或肢体个别肌肉颤搐。最终常死于呼吸衰竭。严重中毒存活者常继发肝、肾损害和肺炎。肾脏损害多发生在48h后,出现少尿、蛋白尿和尿毒症。皮肤接触后,局部出现红斑或呈无痛性苍白色,严重病例皮肤被腐蚀和坏死。较大面积皮肤污染时,可经皮吸收引起中毒。表现为心律失常(室上性或室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等。尚有通气过度、肾损害和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的报道。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表现为无尿、血肌酐增高等。吸人高浓度酚蒸气,可迅速出现头痛、头晕、无力、视物模糊,体温、脉搏和血压下降。严重者出现意识障碍、抽搐、肺水肿和呼吸衰竭,常并发肝、肾损害。酚溅入眼内,可引起结膜和角膜灼伤。接触酚的工人可发生刺激性接触性皮炎,但酚不是致敏原。长期接触低浓度酚,可出现头痛、头晕、失眠、易激动、恶心、呕吐、吞咽困难、食欲不振、唾液分泌增多和腹泻等。少数人可有肝功能异常。
四、救治原则与其他处置
急性酚中毒无特效解毒剂,主要采用一般急救措施和对症治疗。
4.1 皮肤接触者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用浸过聚乙烯乙醇-300(PEG-300)或聚乙烯乙二醇和甲基化酒精混合液(2:1)的棉花反复揩洗被污染的皮肤,也可将沾污的皮肤浸入上述清洗液中,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如污染面积较大(>体表面积10%),则首先用大量清水淋浴,数分钟后再用浸过PEG-300或聚乙烯乙二醇和甲基化酒精混合液的棉花揩洗。
4.2 皮肤被酚灼伤时,用饱和硫酸钠溶液湿敷,并按化学灼伤作进一步处理。
4.3 酚溅入眼内时,应迅速用大量清水冲洗15min以上,按眼灼伤处理。
4.4 吸人接触者,应立即脱离现场,注意保暖,必要时给予吸氧及其他对症治疗。
4.5 口服者如意识清晰,立即口服蓖麻油或其他植物油15~30ml,并催吐。如催吐失败,应迅速用温水或牛奶洗胃,每次300~400ml,直至洗出液无酚味为止,最后给予蓖麻油或其他植物油。如酚进入胃肠道时间较长、黏膜已被严重腐蚀时,不能再用植物油,否则会增加酚的吸收。洗胃插管时务必谨慎,以免食管穿孔。
4.6 根据病情,给予吸氧、静脉滴注高渗葡萄糖液,防治脑水肿、肺水肿和保护肝肾功能等处理。
4.7 酚吸收量较大或有肾损害等重症患者,可采用血液净化疗法。
4.8 国外学者根据动物实验结果,建议严重中毒患者可静脉滴注碳酸氢钠溶液。
五、预防安全与劳动保护
生产、应用、储藏和运输酚的过程必须有安全卫生制度,并严格执行。凡加热酚的操作必须密闭化,辅以通风设施。注意防火、防爆,做好含酚污水的处理。加强个体防护;避免皮肤直接接触。在生产岗位应设置冲水设备,以备急救冲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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