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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人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案增多

        深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心已从劳动报酬转移至劳动合同的解除上。

  在11月22日举办的2014年珠江三角洲劳动关系论坛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员邢蓓华透露,在该院每年近两万宗劳动纠纷案中,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赔偿争议的案件,占到了全部劳动纠纷案的近80%。而由职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但要求企业进行赔偿的案件,已经占到了劳动合同解除案件的一半。

  这是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动向。2008年以前,深圳劳资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劳动报酬发放是否合理,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否合法等。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调研员王国社介绍,之前法律只强调企业不得因搬迁而随意解雇工人,但现在的新趋势是,趁着企业搬迁的机会,很多职工要求把劳动合同解除掉,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对工人们而言,这笔经济补偿金是一笔“预期利益”。

  法院并不完全支持工人的这一诉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下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的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邢蓓华解释,“用人单位在深圳市内进行搬迁,绝大多数是出于正常经营需要,而不是为了恶意炒掉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来说,对用人单位正常经营也有配合的义务”。

  邢蓓华说,法院考虑的不是单方利益,不能因为劳动者比较弱势就突破法律规定保护他们。从法律层面上看,“工厂搬迁,但劳动者不愿意去,这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但法院的态度无法改变工人追求“预期利益”的心理。在企业搬迁之际,工人寻找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种种理由,并将企业诉上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而这些违法理由往往与企业搬迁没有直接关联。

  在珠三角已经出现“民工荒”的当下,劳动力市场已经供不应求,“这些劳动者并不在乎是否与一家特定的企业继续维持劳动关系”,邢蓓华说。

  另一个显著的趋势是,深圳因企业外迁支付补偿金争议而引发的工人停工增多。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长期关注珠三角劳资关系。2012年,在深圳企业大规模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段毅称,企业外迁补偿金争议已成为深圳一半以上停工的主要原因(相关报道:《另一种罢工》,财新《新世纪》2012年第19期 )

  财新记者通过公开资料统计,深圳自2013年以来超过500人以上的15起停工中,有8起源于企业外迁补偿金争议,占比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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