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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的岁月号船长犯了什么罪?

  近日,有媒体报道造成304人死亡或失踪的岁月号倾覆事故当事船员被判刑,其中先于乘客弃船逃跑的船长被判死刑。虽然韩国已暂停死刑执行17年,但作为事故直接责任人,岁月号船长涉嫌玩忽职守、拒绝履行救助义务,韩国法院判定过失杀人罪堪称理直气壮。

  船长是船舶海上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韩国海事法律明确规定船长的救助义务和弃船先逃的刑事处罚

  根据韩国媒体的报道,岁月号船长以降的船员并未遵从安全规定,在岁月号上装载了法定荷载3倍的货物(3,608吨)。为了多装货物,船员们甚至违规将2,030吨平衡水排至580吨,也未对集装箱和所载车辆进行有效的固定,这些都使得岁月号在大幅转向中失去平衡倾覆几乎成为必然。根据韩国《朝鲜日报》的报道,岁月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值班三级航海师朴某“不合理的突然转向”。但韩国的海洋法律规定在出事地点这种海水流速韩国第2高的危险区间,只有二级以上的船员有资格驾驶。追究岁月号倾覆的直接责任,岁月号的船长首当其冲。。

  韩国《船员法》第11条规定,船舶在遇到危险时船长应谨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货物。第132条规定,船长违反第11条规定,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韩国《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了弃船先逃罪:如果船只发生紧急情况却无视发出求救信号,或事故船只的乘务员未履行救援义务造成乘客遇难,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际救助公约》规定,船舶发生事故时,船长有救助乘客的法律责任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规定“船长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特别是在恶劣天气和严重海况时,为了必要的安全航行而做出的任何决定应不受船东、租船人或其他人的 约束”。也就是说,在航海实务中,如果发生了火灾、触礁、碰撞、倾覆等事故时,有权做出弃船决定的有且只有船长一人,倘若船长先于其他船上人员逃命,决断权力即无从依归。若有人命丧生,船长无法以“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自己辩护。

  《除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船长最高安全责任”对船长的要求,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十条还明文指出了海难时船长的救助责任:“只要不致于对其船舶及船上人员造成严重危险,每个船长都有义务援救在海上有丧生危险的任何人员”。作为该条约缔约国之一,韩国也在其法律中规定了船长救助义务。

  根据国际海商法,在对乘客货物拥有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船长和船员并不适用紧急避险原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规定,紧急避险规定并不适用于消防员、警察、医生等“职务、业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韩国刑法虽属于大陆法系,对紧急避险都同意有限制性的规定。韩国刑法典第32条有关紧急避险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紧急避险之规定,不适用于负有不得逃避危险责任者”。同时,韩国刑法第18条对不作为犯罪作出明文规定:“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或者因自己的行为引起危险,而未防止危险之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所致的结果处罚”。如上所述,在船舶独立航行时,船长和船员在法律上已经负有了对在船乘客安全的法律责任。由此看来,对“岁月号”船长和涉事船员显然不可能适用有关紧急避险的犯罪阻却规定。

  国际海商法的历史上,不乏因玩忽职守被司法机关判渎职甚至过失杀人的先例:2000年,希腊“萨米纳特”号滚装船触礁沉没,船长因玩因玩忽职守被判过失杀人罪,入狱16年

  国际海商法的历史上,不乏因玩忽职守(negligence)被司法机关判定渎职甚至过失杀人的先例。2000年10月26日,希腊“萨米纳特”号滚装渡轮触礁沉没,造成船上约560人中的81人遇难。希腊检方事后查明,“萨米纳特”号船长瓦西利斯•扬纳基斯在事发时使用了自动驾驶仪,且船长和值班大副当时都在收看球赛,未发现渡轮的减摇鳍并未展开导致的偏航。此外,该渡轮11个防水安全门中的9个没有按照规定关闭,这导致船舱进水无法控制。2006年,希腊当地法院判处船长过失杀人罪、渎职和违反海事程序罪成立,处以16年有期徒刑。

  在重大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人被判过失杀人罪并不鲜见:2012年,意大利歌诗达公司游轮触礁,船长先于乘客弃船逃亡,被控多重过失杀人

  由于航海的相对独立性,通常认为船长对航船和乘客负有(相对于陆地其他交通工具)更高的安全义务。因此,各国海商法对于船长玩忽职守和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惩罚往往更严厉。比如,2012年1月13日,意大利歌诗达游轮公司“科斯塔•康科迪亚”号在意大利吉利奥岛触礁沉没,3200名乘客中的32人死亡。事后检方查明,船长弗朗切斯科•斯凯蒂诺试图隐瞒事故,并且先于乘客和船员弃船逃跑,被海岸警卫队发现后还拒绝返回穿上指挥救援。该船长随后受到意大利检方3项指控,包括多重过失杀人、引发沉船灾难及在所有乘客获疏散前弃船逃生。

  引用“不作为”作为过失杀人罪的控告理由也不仅仅局限在海上:2003年,大邱地铁火灾案中,不顾乘客安慰的逃跑司机被判过失杀人罪,入狱5年

  此次,韩国检方指控船长“过失杀人罪”中的引用的“不作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犯罪结果而任由其发生的行为。此前,韩国法院就曾在一些重大事故中也曾引用过“不作为”判处被告过失杀人罪的理由。比如,1977年导致1000多人死伤的韩国益山火车爆炸事故,是由于火药护送人员点着蜡烛睡觉导致的。当时的韩国法院判定“被告完全有能力可以预见到(点蜡烛睡觉会引起爆炸)后果,却既没有预防,事发之后也没有扑灭可控的小火灾而选择了逃跑,最终导致了大爆炸”,判处该火药护送人员适用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与“岁月”号沉船事件类似的还有2003年大邱地铁火灾案,当时地铁司机崔承烈将列车钥匙拔出并飞奔逃跑,造成142名乘客被关在充满火焰和有毒气体的地铁车厢内,最后崔承烈被法院以过失致杀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过失杀人罪的被告不一定是船长这样的个人,公司法人也可以成为被告:1987年英国“自由企业之声”号沉没,造成192人身亡,公诉方就将船东公司和船长一并告上法庭

  1987年,载有454位乘客及80名船员的滚装车辆渡轮“自由企业之声”号,在离开比利时港口泽布勒赫前往英国多佛港不久后便进水沉没,导致192人在事故中身亡,成为英国近代伤亡最惨重的一起交通事故。事后的调查报告显示,导致沉船的直接原因是控制渡船闸门的助理水手长在事故发生时因为睡觉而没有检查闸门是否完全关闭,而船长和大副也没有履行监督的职责,船东企业也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SMS)。皇家检控署据此对船东公司P&O European Ferries,连同公司董事、船长、大副、甲板长等数人,指控这些被告存在重大过失行为而致人死亡。这也是英国法律历史上第一次以公司为对象的过失杀人诉讼。虽然最后法院判定公诉方败诉,但是公司也可以作为过失杀人罪被告的概念却由此滥觞。

  即使船长被判死刑,也基本没有可能会执行:韩国于1997暂停执行死刑,目前还有数十人被判死刑而未执行

  韩国上次执行死刑是1997年12月,至今已连续14年没有执行过死刑,按照大赦国际“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就归入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的标准,韩国现在已经被大赦国际承认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即使2010年韩国宪法裁判所以5:4的投票结果裁定现行死刑制度合乎宪法,韩国废除死刑的趋势也并未停滞。因此,尽管这次受审的岁月号船长被判处了死刑,船长在韩国民众中也声明狼藉,但船长几乎不可能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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