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同命不同价”。
安徽省肥西县骆大爷近日在儿子生活的杭州遇车祸身亡,仅因老人未办理暂住证,保险理赔便按农村、城市的区别,两个标准竟相差40余万元。新华社14日播发“新华新语”《生命的价值岂能用暂住证衡量?》,题目就是沉重的诘问。
每一例“同命不同价”,总有一个过不去的“坎”。这回这个“坎”是“暂住证”。
但“暂住证”只是绊倒人们的表面障碍,实质问题,仍出在“二元体制”中。
“新华新语”就此置评:今年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的不公,应从尊重生命开始,早日拆除同命不同价这堵“违建墙”,捍卫每一位公民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所有的“同命不同价”事件,都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违背。
“人人生来平等,生命无贵贱”,但现实中屡屡发生的“同命不同价”事件,却生生地将老百姓分为三六九等。
这种区分的可笑性在于,按照这种逻辑,车祸的赔偿对象还应该进一步细分为名人与非名人、老板与打工者……否则就还是不够“公平”。但事实上,这种细分是无法进行下去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区分却有着纸面上的依据。就如“是否办有暂住证”,相信相关规定很明确。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这已经被视为是一种改善,因为过去诸多“同命不同价”事件中,无论是否有暂住证,对农村户口的赔偿都无法和城市户口相提并论。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赔偿规定上出现了有前提条件的松动。
但“挤牙膏”“讲条件”不是真正的进步。
生命价值没有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没有附加过任何条件,何以到了赔偿的时候,就变了味?
不能把账都算到保险公司头上。因为“同命不同价”的背后确实有规定可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户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伤残、死亡赔偿标准。
对此规定,多年来,舆论质疑不休,全国两会上,也常引波澜。
即便最高法自身,也认识到了问题所在。2006年和2007年,最高法接连传出“不久将会出台新规定”的声音。
彰显公平正义的“同命同价”,势不可挡。
国务院2010年12月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统一了全国各地的工亡补助金标准。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杭州的此例“同命不同价”,并不能改变这一大势,不过,却从“反面”提醒:前述“解释”亟待修改,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更须发力。
只有从制度上把“同命不同价”的土壤铲干净,才能最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每一个生命都平等受益。愿中国再无“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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