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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独自过马路发生交通事故 谁该负责?

  俗话说“儿行千里母担忧”,如今随着科技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用上小汽车,车辆让人们的出行变得更为便捷的同时,如何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保障孩子们出行时的生命安全不受威胁也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都有1.85万14岁以下儿童死于交通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已经成为14岁以下儿童的第一死因。 “开学了,请给孩子们让一让路……”近期,这条倡议在微信朋友圈里热传。也有人建议,要加强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天山网记者特别整理了近期新疆的有关案例,希望引起更多人的警戒,让悲剧不再重演。

  儿童独自过马路 监护人有过错

  案件回放:2012年7月21日,苏某驾驶货车沿S115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袁某(袁某为学龄前儿童)相撞,后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坐在苏某车上的马某移动肇事车辆,致交警无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于苏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昌吉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挂靠在石河子某运输公司,袁某的父母将以上两单位及苏某、马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共33万余元。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苏某驾驶机动车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在没有避让和采取制动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具有重大过错。事故发生后,乘车人马某在没有保护好现场的情况下移动车辆,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苏某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至于苏某与马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因此,袁某父母要求马某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苏某的车辆给袁某父母造成的损失,作为挂靠公司的被告石河子某运输公司应当在苏某赔偿袁某父母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4月1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昌吉分公司赔偿袁某父母各项损失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苏某赔偿袁某父母各项损失25.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石河子某运输公司在苏某赔偿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袁某父母关于马某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袁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石河子某运输公司不服判决,向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作为学龄前儿童在没有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横过马路,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苏某的赔偿责任,苏某在本案中应在交强险限额外负70%的赔偿责任。7月4日,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苏某赔偿袁某父母各项损失16.9万余元。

  法官说法:

  非故意移动肇事车辆不成为赔偿主体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杜世成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案外人非故意原因移动车辆的,不能成为交通事故赔偿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本案中,作为驾驶员,苏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想到的是救治受伤人员袁某,乘车人马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移动车辆非苏某的意愿,是苏某没有预见到的,也不是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马某移动车辆与苏某既没有共同的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且不是故意移动车辆,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8岁男童被公交车撞倒 获赔32万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回放:在阿瓦提县四中门前,一辆公交车撞到了8岁的小凯,致使小凯受伤严重,小凯的父母找到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他们相互推诿,小凯的父母一怒之下将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全都诉至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艾山驾驶公交车行至阿瓦提县四中门前时没有注意到8岁的小凯将其撞倒,小凯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总共花费医疗费十余万元,公交公司已垫付10万元医疗费。后经阿瓦提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车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小凯不承担责任。经过鉴定,小凯受伤程度评定为六级伤残的有两处,七级伤残的有一处,十级伤残的一处。

  在庭审中,公交车司机艾山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责任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而公交公司辩称自己的公交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小凯的合理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三被告的意见后,积极给原告和三个被告做调解工作,耐心细致的询问了小凯的病情以及小凯家现在的经济情况,希望三被告在了解小凯现在的受伤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后,在互相理解、相互支持的基础上尽量给予8岁的小凯一定的经济支持和援助。

  在法官主持下,小凯的父母与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小凯各项损失共计31万元,其中包括公交公司垫付的10万元医疗费,同时公交公司还赔偿小凯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作者: 朱凯莉 通讯员:王建忠 杜世成 吴红梅 来源:天山网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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