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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鲁山矿难事故何以瞒报3年? 官员多因受贿

  近日,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称,河南鲁山县发生的一起矿难事故受到了处理,依法对8名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令人惊讶的是,这起矿难距今已经3年。通报这一事件时,相关人士称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媒体报道,这起矿难发生于2009年12月22日11时许,造成24人死亡。在矿方、煤炭主管机关的“内部人”参与下,隐瞒了事故和人员伤亡情况。经过知情人举报,才于2014年启动调查程序,进行了彻查,终于使其真相大白。为此,最高检派员介入,当地煤炭局局长、总工程师、矿业稽查大队副大队长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抓。

  一般而言,矿难瞒报,除了矿主之外,还要矿上知情人、遇难者家属、当地主管部门、稽查监督机构等诸多关键人物的“集体封口”。矿主无言,官员不语,家属沉默。实现这一目标,要花很多钱,矿主怀着“认倒霉”的心态“破财免灾”,赔偿自然要多,签订一个“私了协议”,以此约束遇难者家人,让他们“闭嘴”。这些私了协议的签订目的就是为了“大事化小”。为了“不走漏风声”,还要“打点”监管官员以及医院、殡葬等行业人士,必要时,还要对付闻讯赶来的媒体记者。等到所有的社会环节“闭上了眼睛”,完全失效,矿主才能顺利完成瞒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真相败露,导致隐瞒的内情水落石出。因此,一番“安排”之后,除了个别反悔的家属、获知内幕的商业恶意竞争对手、没有达到敲诈目的的无良记者之外,很少有人能够在充分掌握证据之前举报。这也是一些矿难能够较长时间瞒报的原因。

  查办此案的最高检官员表态,对于类似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人们丝毫不会怀疑纪检、监察、司法、执法机关查办此类案件的决心。2003年非典疫情过后,痛定思痛,开始推进对事故瞒报具有约束力的国家立法进程。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效。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可以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后,缓报、迟报、瞒报的法律约束已经确立,但为何还会发生瞒报?

  矿主瞒报,因为“心比煤还黑”,为了挣钱不要命。官员瞒报,大多是因为受贿。而监督部门的整体缺位,却依然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发的一篇文章,题目是《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这些指导眼下反腐行动的言论,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这篇文章称“看到问题和没有看到一样,听到反映和没有听到一样”,表现了很多监督人员的麻木。一些基层干部只知道争权、争位,其实“负责任的人能把冷板凳坐热,不负责任的人能把热板凳坐冷”。对于监督岗位上的官员来说,“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正义,也许会迟来,但从来不曾缺席。对失职、渎职的追责,可以迟到,但早晚会来。这一信念就像悬在监督执法人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人们敬畏法律、敬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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