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3日,在郑州,农民工堵车讨薪,冻成“雪人”也没等到欠薪老板
安徽籍来沪务工人员王兵不慎从高处坠落摔成残疾。向包工头李昊索赔,这位招工的老乡竟说与他“素不相识”;工程总承包人蔡红军虽愿承担部分责任,无奈李昊也推说 “不认识他”。案情“山重水复”,王兵眼看要败诉,是细心的法官根据仅有的结算单上的一个签名,通过庭审中“察言观色”,推断李昊在说谎,为他主持了公道。
高处坠落
农民工摔伤索赔6.1万
王兵是安徽亳州人,2010年 7月,他到上海一家酒店的加层工程从事电焊工作,约定每天工资100元。同月17日,他施工作业时,因钢板下滑从2.5米高处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新华医院就医。
据王兵陈述,这一酒店加层工程由来自河南永城的蔡红军承包,来自安徽亳州的老乡李昊分包了其中部分工程。自己去工地工作,就是应了李昊的邀请。受伤后,蔡红军为他垫付了医疗费1.3万余元,并给了2100元生活费,借款4000元,但李昊却“人间蒸发”。
经鉴定,王兵因高处坠落致右臂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脱位,评定为十级伤残。他因此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蔡红军、李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1万余元。
逃避责任
包工头称“从不认识他”
庭上蔡红军提出,自己承包工程后,将彩钢板的夹层板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了李昊;王兵是李昊叫来的工人,确实在他所说的时间和地点摔伤。对王兵提出的诉讼请求,蔡红军也表示愿承担应负的责任。
即便如此,该案的另一名被告李昊却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事发后,我就再也没有见到过他。 ”王兵说。而第一次开庭,李昊的律师居然说,李昊从不认识这两个人,与蔡红军之间不存在分包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说谎! ”王兵听后气得浑身发抖,可由于从未和李昊签过劳动合同,也没保留其它旁证,他根本无法证明自己与李昊相识。
截然不同的陈述,表明必有一方在说谎。 “到底是李昊在讲假话?还是王兵和蔡红军串通好讹诈钱财? ”原本简单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顿时让主审法官张志军心中疑窦丛生。
察言观色
一个签名让谎言“露馅”
审理案件,当然要用证据说话。可王兵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让他就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进行举证,确实存在客观困难。而蔡红军尽管陈述了事实,也拿不出什么证据。
主审法官决定,先“听其言、观其行”。他发现,王兵和蔡红军表现善良老实,没有串通的迹象。同时在庭审调查中,蔡红军显示出对李昊手下工人的情况十分熟悉,且表示“这个酒店工程自己还欠李昊2900元”,还说“李昊给我干了一年多活,可惜都没签合同。 ”
更关键的是,主审法官从蔡红军提供的一份内容杂乱的结算单中,找出了一个十分潦草的签名。这个签名,正是李昊所写。
对于这些内容,李昊的律师也是一概否认,可又给不出合理的解释。主审法官当即要求其通知李昊第二次开庭对质,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形成确信
法院判包工头担责80%
可是,第二次开庭仍然不见李昊踪影。李昊的律师称,已将法庭要求告知李昊,但他人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对于蔡红军提供的结算单,律师又改口承认,称是李昊本人签的,当时是为了交接钱款,但不清楚涉及哪方面的钱款。
李昊的反复无常,加上那个唯一的签名,让主审法官在内心形成确信,李昊是王兵的雇主,与蔡红军之间存在工程承发包关系。
法院因此认为,王兵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李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蔡红军本身不具有承包工程的资质,又将工程分包给同样不具有资质的李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兵自身不注意安全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确定其自负20%的责任,李昊承担8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李昊赔偿 5.7万余元,扣除蔡红军已垫付部分,尚需给付4.2万余元;蔡红军对李昊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调查
被讨薪企业“漏洞”多 10个官司9个输
单凭一个签名,就能抓住拖欠方的漏洞,随后趁胜追击,将款项顺利追回,虽说这是一起工伤索要赔偿的案件,但实质与讨薪并无不同。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私下用工的方式在一些建筑行业、装修行业特别普遍。
而与讨薪相对应的是,现在职业维权人也相当普遍,那就是利用一些用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的漏洞,来索要补偿。 “比如,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才能单方面解除。但一些公司在这方面比较随意,给“碰瓷式”维权留下了空间。 ”浦东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钱伟兰介绍说。
2008年底,来自安徽广德的农民工周春荣与奥力得公司打了场官司。当年2月,他应聘到这家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签了合同后,公司根据周春荣试用期差错不断的事实,以不适合仓库工作、不同意换岗安排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周春荣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为由提起诉讼。
奥力得公司觉得很“委屈”。法官告诉他们,既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周春荣在试用期满后不胜任工作,而是根据他在试用期内存在工作差错的事实调整其岗位,依据不足。且岗位变更需双方协商,公司以周春荣不同意公司换岗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奥力得公司补发周春荣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1万元,并为其补缴7个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2010年8月,湖南冷水江人石炳龙应聘到清美公司厚百叶车间工作,随后又调整至烧浆车间。 8天后,公司以石炳龙未完成基本测试、不辞而别为由将其辞退,未支付工资,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根据石炳龙提供的清美公司试工证、餐券等证据,法院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判决清美公司支付石炳龙8天的工资360元。
对此,钱伟兰分析,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高败诉率现象,折射出当前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的普遍性。企业败诉原因主要有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不规范、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企业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职业维权者要求高 倒逼行政规范执法
浦东新区人保局劳动关系处处长陈大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的劳动关系正按照“身份-利益-权益”的进程发展,目前,正处在从“利益”到“权益”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说,大多数劳动者维权有度,职业维权者毕竟是少数。可以从四个方面看待这种现象:
第一,这种维权行为是基于劳动纠纷,维权者有着强烈的利益诉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维护权利有着更多的期待。
第二,职业维权者对程序有很高要求,希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企业施加压力。从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来看,劳动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帮助沟通协调。不过,执法要公正平衡,把握好度。
第三,加强舆论引导,告诉当事人维权有度,要相信政府、相信司法。
第四,“挑刺”也好,“找茬”也罢,这种维权行为是推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自身行政行为的外力,是推动规范执法的很好手段。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暮秋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