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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坠落事故频发折射责任链条模糊

  新闻源:9月13日下午1时26分左右,武汉长江二七大桥与欢乐大道交界处一建筑工地上,一载人电梯从30层突然坠落。截至目前,该事故已造成19人遇难。(9月13日中新网)而就在12日下午,浙江省瑞安市一位年轻妈妈抱着小孩在等电梯,电梯门打开后,电梯却没来,他们一脚踏空掉进电梯井里,母亲死亡,孩子受伤。

        新闻链接:

        武汉工地载人电梯百米坠落19人死亡

       电梯门打开电梯未至 母亲抱孩子踏空

  仅为我们所看到的报道,两天即发生两起电梯坠落事故,直接导致20人遇难,这是多么可怕的数字?我们只要百度一下电梯坠落,便会有276万之多的相关内容,可见该问题已经成为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带有普遍性的“陷阱”之一。

  造成电梯坠落的直接原因,无外乎是人员超载、机械故障、操作不慎、维修不力以及质量缺陷等,但相关责任链条的模糊不清,才是此类事故频发导致伤亡惨重的罪魁祸首。在网上搜索,各地几乎都对电梯的安全监管出台过相关法规,但在具体执行中却往往是有制度难落实,一个突出的因素就是对相关责任链条的不够明晰,最终在执行中遭遇瓶颈。

  电梯“使用权者”为第一责任人,电梯的“使用权者”必须按规定履行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从而理顺了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形成了清晰的、可追溯的责任链条。然而,当前的情况却是所有相关权限多个主体之间的混乱不堪。尤其是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然加剧安全事故的频发。

  可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安全监管已成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越来越显现的重要责任。为此,各级政府在落实强制性年检、正常维修保养制度构建电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同时,必须强化电梯安全责任主体的明晰,尽快破解电梯安全监管中的难题。

  政府应当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加强对辖区所有电梯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管,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尤其是对那些产权不清、使用单位无力支付年检费、正常维保费的小区,要承担起协调矛盾、整合电梯应急救援技术力量,完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电梯发生故障、尤其是在“人命关天”的紧急关头,能够随时拿出起决定性作用的解救措施。质监部门尤其要加大电梯整治力度,对所有建设工程涉及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同时,对本市使用年限超期的电梯进行免费检测,并强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质量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不妨启动电梯远程监控系统试点工作,普遍安装“电梯维保监控系统”。

  电梯产权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对其实施严格监管。督促其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到位。与此同时,解决好电梯检验、维修保养经费的落实,解决好维保、减压和安全使用的矛盾。如因经费不落实而造成正常维保、强制检验不落实的,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严肃查处。同时,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的直接管理者,负有全天候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应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做好齐抓共管的工作,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做好物管费、电梯维保费、强制年检费的收缴筹集和年检、维保落实工作,落实好日常维保和年检,从根本上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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