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发生后部分矿主“瞒天过海”
今年4月,云南宣威市连续发生两起煤矿瞒报事故。4月15日11时50分左右,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这起事故被海岱镇煤管所与杨梅山煤矿共同组织瞒报。4月3日,宣威市宝山镇包村煤矿发生瓦斯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发后,矿主隐瞒不报。
半年前,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也连续发生多起瞒报。2010年11月22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镇雄县刘家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被瞒报。云南省煤监局调查后核实,11月18日,刘家坡煤矿发生瓦斯事故,造成5人死亡,矿方瞒报事故。在这起事故调查中,云南煤监局还查出另外多起瞒报事故:11月4日,镇雄县平顶山煤矿发生瓦斯燃烧事故,4人轻伤;10月28日,镇雄县林口乡财源煤矿1名工人被皮带机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先后发生3起瞒报:9月20日,长岭矿井发生矿难,1名矿工医治无效死亡;10月9日,塘房矿井发生机械事故,1名维修工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23日,塘房矿风井外工业广场装载机碾压致3岁女孩死亡。
这些事故发生后,矿主和企业均采取瞒天过海策略。云南煤监局介入调查,才让矿难真相浮出水面。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杨学辉说:“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我们局重要工作职责。近年来,我局先后查处了多起煤矿瞒报事故,已查处的都是煤矿组织瞒报。”
瞒报不仅在云南存在,在国内许多省份也多次出现。
2008年7月,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35人死亡的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山西忻州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发生36人死亡的瓦斯爆炸事故,矿主蓄意隐瞒不报,并将17名遇难矿工尸体转移到内蒙古进行火化。今年4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导致多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矿主为逃避责任,恶意隐瞒发生矿难的事实真相,后经群众举报及相关部门调查,4月30日,矿主在强大的压力下终于承认了瞒报的事实。
巨额利润驱使矿主铤而走险
“国务院明文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瞒报谎报将从重处罚,标准选择处罚幅度内的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王定龙律师说。
近年来,国家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和事故查处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特别加强了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行为的查处。“管理加强了,瞒报却始终没有彻底解决,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杨学辉说。
一是逃避责任追究、减少经济损失仍是瞒报的主要原因。随着对煤矿事故查处力度的加大,事故成本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少数矿主不惜铤而走险,瞒报事故。同时在煤炭价格持续走高的前提下,矿主为减少停产整顿、关闭煤矿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煤矿发生事故后销毁证据、隐匿尸体、遣散人员,并以高额的赔偿进行善后处理等手段来组织瞒报。
"巨额利润’是瞒报最根本的原因。在矿主眼里,地下的煤就是钱,只要能挖出来,什么险都敢冒,哪怕以身试法。”王定龙说。
二是部分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纵容事故瞒报。瞒报事故的煤矿矿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赔偿标准的经济赔偿作为“封口费”,在利益驱使下,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不仅不愿举报,还会形成“同盟”,故意帮助隐瞒事故。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4·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杨梅山煤矿的法人代表吕尔朝供认事发后联系死者家属来商量,协议按68万元签,额外再拿出共100万元来补助,条件是不要把事情讲出去。部分家属将遇难矿工匆匆下葬,对警察称“人是病死的”,拒绝尸检。
三是工作机制壁垒成为瞒报事故的另一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事故死亡人数被量化成为领导干部上下去留的“红绿灯”,一些领导干部怕影响政绩、升迁、奖励和被问责,就会出现包庇甚至参与瞒报。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4·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杨梅山煤矿立即向海岱镇煤管所进行了报告。海岱镇煤管所与杨梅山煤矿共同组织瞒报,并对4名遇难者尸体进行了转移,伪造了入井检身记录,销毁部分原始资料。
四是查处不严或监察不力,让瞒报大行其道。部分地方官员策划、参与瞒报,组织所谓的调查组搞假调查,弄假材料,写假报告;上级部门组织核查时,有关官员故意回避问题,转移视线,提供虚假材料,企图贿赂核查人员,封锁消息。
“出于各种目的的瞒报,不仅影响了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更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杨学辉说。
多管齐下遏制瞒报
“只要有诱人的利润和相应的治理漏洞出现,就总会有人铤而走险,就会有矿难的瞒报行为。”王定龙说,要彻底遏制瞒报,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第一,要彻底根治矿难瞒报,必须严惩瞒报行为。“只有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才能使人守法。”王定龙说。瞒报行为发生后,必须在经济上进行重罚,使有关企业和老板“赔了夫人又折兵”,让瞒报的人吃亏,甚至倾家荡产;对有关直接责任人按《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安全事故罪从重处罚;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对瞒报的人,只有严厉制裁,才能有效遏制瞒报行为。”
杨学辉说,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对铤而走险、隐瞒事故的当事人、参与者及逃匿的责任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煤矿企业要按上限实施处罚;瞒报情节恶劣的予以关闭。
第二,继续加强治理腐败的力度,彻底摘除矿主的“保护伞”。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斩断官矿利益链,坚决打碎“腐败利益同盟”,应立法禁止地方官员和监管人员及其亲属对煤矿的参股入股;建立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机制,依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事故的刑事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三,构建多种监督机制,让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在矿难发生后查处渎职、腐败,更应在矿难发生前,积极配合安全生产部门查处腐败,充分发挥事前预防作用,将腐败引发的矿难消灭在萌芽状态。”王定龙说,没有有效监督,瞒报不可避免,应构建多种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把地方官员和煤矿企业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才会减少甚至杜绝瞒报。
“实践证明,仅仅罚款是不行的,针对瞒报行为,必须更加严厉的进行打击,震慑矿主。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乡镇党委政府加强巡查,进一步摸清各个煤矿的相关情况。”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邹立生说。应鼓励和依靠群众举报,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使瞒报在阳光下无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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