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员在火灾现场扑救
2010年7月16日傍晚,大连大窑湾港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导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的大量原油流入大海,对当地的水产养殖业和旅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据本网此前报道,事发后两月,周边地区受损渔民们因求诉无门,曾再三上访维权。此后,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失赔偿一直受到外界关注。
据《财经国家周刊》报道,“7·16”大连漏油事故的调查已接近尾声:据事故调查专家透露,受到最大惩罚的将是两家承包商——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辉盛达)和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称上海祥诚)。中石油和大连市分担次要责任。
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对火灾的善后达成一致意见:油污清理结束的后续赔偿工作由大连市政府负责,中石油“以投资抵赔偿”——在大连的长兴岛投资2000万吨 /年炼油、100万吨/年乙烯项目。上述炼油项目上马后,中石油在大连市的炼油能力将达5050万吨/年,其产值预计将占到大连市GDP的1/3。
2010年12月下旬,国家安监总局一位内部人士表示,爆炸事故责任的调查报告已经上报国务院。
渔民不满大连赔偿方案
《国家财经周刊》的另一篇报道称,2010年12月8日,大连市海洋局拿出“7?16”事故赔偿的征求意见稿。这份赔偿方案将大连受污染海域划分了三个等级,金石滩属一类油污区,金石滩以东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二、三类油污区。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一位官员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受污染的养殖海域面积不到50万亩。按照这一污染概数,政府的补偿金额不超过5亿元。
获悉这份赔偿方案后,周边养殖户们多数都对赔偿标准提出异议。据《南都周刊》报道,看过征求意见稿的养殖户说,赔偿金额只相当于他们一年损失的40%。金石滩河嘴子村的村民认为,赔偿数字是闭门造车的产物,“政府没有找过我们了解情况,也没有来我们这里调查,他们的数字从哪里来?”
更重要的是,如今的海水是否依然适合养殖是个问号。多数养殖户不知道来年要不要继续投苗养殖,当地政府也没有明确告诉他们是否能继续养殖海产品。
海洋油污损失索赔难
在大连漏油事故发生之前,山东、河北等地都曾发生漏油事故中受损渔民维权的事件,其过程和结局不尽相同,但面对的共同问题是司法救济渠道不畅和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缺失。
据经济观察网报道,2006年2月至7月,由于受渤海油轮事故和海上油田盗油的原油泄漏所致,山东长岛和河北秦皇岛附近海域相继发生原油污染。两次事故波及到山东省和河北省沿海区域,使多家养殖户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2007年9月,河北省乐亭县6家养殖户以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油轮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胜利油田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被告,在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渔业污染损失3066.8万元。
后经天津海事法院调解,四家被告将在不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给予原告6家养殖户补偿金1200余万元。
此次渤海原油污染事件,还有另外二起河北渔民索赔案仍在天津海事法院审理中。不过,由于缺乏鉴定评估报告,索赔十分艰难。
早在2010年初,青岛海事法院曾对山东东营渔民向胜利油田索赔案作出判决,确认油田不负有赔偿责任,但基于“和谐司法”理念,责令油田补偿渔民70%的损失。而山东烟台渔业协会代表当地渔民提起的赔偿诉讼,在2009年夏天已被青岛海事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代理渤海污染纠纷案的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在财新网(查看需注册)撰文指出,大连“7?16”原油泄漏事发半月前,《侵权责任法》刚刚生效施行。应优先适用这部法律来处理类似“7·16”大连漏油事故的环境污染赔偿问题。肇事者不仅要全面赔偿渔业养殖、捕捞的损失,还要承担海洋水产资源、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并支付清理油污、应急处置发生的费用。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排污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夏军称,“这条规定与美国的石油污染法案是原理相通的,充分体现了环境侵权特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与石油公司有合同关系的作业者肇事引发污染时,石油公司不能提出第三人责任的抗辩。……只要大连渔民选择起诉中石油一方,即使中石油过错很轻甚至没有过错,也有义务全额赔偿污染损失。如果同时起诉相关的几家公司,则它们应按适当比例分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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