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修订版。其中说,因公醉酒出意外应算工伤。(12月11日《重庆商报》)
因醉酒而酿下的伤亡如何认定?这一热门话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是,既然早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界定。那么,就得照其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明文特别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而如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却将因公醉酒定性为工伤。这无疑是与国务院之相应规定相抵触的。这点也不知,莫非是法官也因公而醉了。
而且,地方上即使要对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等做补充或细化。但是,这个立法权(或修改权)还在地方人大,而最终由地方政府来颁布。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其还不得“犯上”。否则,那是无效的。然而,非常遗憾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仅仅只是一个地方上的执法单位而已。于是,其无权立法或修改法律法规,更不能妄自尊大而“犯上”。因此,其将“因公醉酒出意外算为工伤”的规定,无论怎么说也是不“权威”,更无效的。
当然,作为法院,其即使是“强出头”而来对“工伤”事宜说几句“公道”话。这或许也是理所当然而无可厚非的。因为,醉酒伤亡的案子,他们时不时会碰到而要进行审理。但是,既然有法可依,其依法而审就可以了。所以,不存在着什么讨价还价的辛苦或该凭何而判的烦恼。于是,不该定性为“工伤”的案子,就理直气壮地宣判即结。
不可否则,法律法规或多或少地有着无情的一面。于是,让法院偶尔在做一些判决时而显得有些“于心不忍”。比如,因公醉酒出意外不算为“工伤”。这对意外者似乎是有些不合理而不公平的。因为,因公醉酒出意外不算为“工伤”,那么其意外者就只有自认倒霉而一切后果自负了。这似乎是很说不过去的。于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才做出了这个“正义”之举,而将此算为“工伤”。
因公醉酒出意外,这说大也是大事。但是,对于法院处理这种案子在工作方面来说,这也只是一件普普通通的事。于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无需弄出什么“因公醉酒出意外算工伤”的事。其实,这还不仅仅是涉及其无权或“犯上”的问题,而且与之类推或相关的事还涉及到了许多的方面。比如,因公醉酒出意外算工伤,那么醉酒驾车也会被在一种程度上“平凡昭雪”了。这叫交警,甚至自己未来在审理醉酒肇事案时,如何来展开执法工作呢?因为,那些醉酒驾车者,也不乏有因公醉酒者。
因此,醉酒出意外,无论因不因公而醉,这都不能算“工伤”!但是,处理的办法还是有的。只要法官也不是因公喝醉了酒,而在审理他人因公醉酒出意外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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