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前所未有的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风暴,正在全国各地相继掀起。
风暴缘起于酒精引发的一幕又一幕令人痛心的交通肇事案:
私营老板张明宝在南京醉酒驾车酿成5死4伤的惨剧;在杭州刚刚画好的爱心斑马线上,醉驾司机魏志刚撞死16岁少女马芳芳;在黑龙江省鸡西市,50岁的张喜军酒后驾驶一辆路虎越野车冲进夜市人群,连撞20多人,造成两人死亡、7人住院;上海街头,男童被撞出50米,司机也是酒后驾车……
其间,因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被判死刑的成都青年孙伟铭,成为了酒驾肇事风暴的最中心。
酒后驾驶行为,几乎在一夜之间被推向了“全民公敌”的位置。全社会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关注前所未有,公安机关严格查处酒后驾驶的工作力度也是前所未有。
古人云,“祸兮福所倚”,又云,“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在这场前所未有的整治酒后驾车的风暴中,我们收获了什么?
收获之一
刚性执法或成常态
本报记者 陈东升
“的哥”黄寒平,平时喜欢喝点小酒。昨天连续两顿美酒,却让他领到一张“大罚单”:罚款2000元、扣驾驶证6个月,行政拘留15天;将被出租车公司开除。
黄寒平由此成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浙江省杭州市查到的第一个因醉酒驾车被拘留的“的哥”。
在杭州当地,随便找到哪个市民就酒驾问题进行采访,受访人都会说出杭州几起酒驾案件。接二连三的恶性交通事故让有着“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美誉的杭州再次“声名远扬”,不过,这次的“扬名”却是变了味的嘲讽。
8月4日晚,杭州市一名29岁司机酒后驾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撞死,事发地点竟然就是在为警示“胡斌飚车案”而设的爱心斑马线上。
8月28日,“8·4”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查明,肇事司机魏志刚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0.36毫克/毫升,属酒后驾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酒后超速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
惨案的发生,让浙江警方祭起对交通违法“零容忍”的大旗。据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介绍,从8月7日开始,浙江全省范围内实施5条常态严管措施,其中,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查获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处罚后,一律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业内人士解释说,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拘留在行政执法体系中,已经很严厉了。而老百姓所说的‘判刑’,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交管部门目前对酒后驾驶已经采取了‘上限’处罚”。
这样的“上限”处罚斩获了不小的成果。统计数据表明,从8月7日至8月31日,浙江省共查获酒后驾车11592起,因醉酒后驾驶拘留1453人。其中,有6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及酒后驾驶被抄告纪检监察部门,除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外,他们还将面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理。来自公安部的统计表明,查处酒驾,浙江得了“全国第一”。
这个“第一”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对此,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宋晓春有自己的理解:“这个‘第一’来之不易,这体现着警方对社会的保护能力,以及民警的发现能力和公安机关的查处能力。总之,浙江警方乐观看待这个数字。”
“查酒驾其实是对一个地方公安部门综合实力的考验,除了装备,还得要有医学抽血和刑事鉴定监测等等作保障,还包括拘留场所的准备。”宋晓春说,浙江从8月7日开始严查酒驾,比公安部命令早一个星期,因此,浙江警方有了充分的准备时间。从路上“潜伏”,到发现情况,再到证据落实,交警这次打的仗,不亚于侦破大案。
8月30日零时,记者在杭州市曙光路、南山路、西湖大道等繁华路段采访时看到,熬夜执勤的交警正一丝不苟地对司机进行酒精测试。在一个执勤点,记者观察了半个小时,没有发现一起“酒驾”行为。执勤的交警称,近段时间,“酒驾”数量已呈下降趋势。
警方资料也证实了这一点:从8月7日至8月25日,浙江全省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6起,死亡7人,同比分别下降16起,6人。
“严打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还在进行中,相信一段时期之后,数字会下降。”宋晓春说,目前对公安交管部门来说,一是常态二是严管,“从上述数据分析,效果还是有的。但酒后驾驶现象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这就要求警方从严从严再从严。”
浙江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王辉忠认为,从严管理和文明执法并不矛盾,寓于严管中的文明执法是对每一个民警起码的要求。对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醉酒驾”,依法严管强调常态化,就是要防止严一阵松一阵,要让心存侥幸的司机“谈酒色变”。
“文明、公正、理性、平和理念下的依法严管重罚,会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片面地追求满意度而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缩手缩脚,说小了是渎职,说大了是对人民的犯罪。”王辉忠说。
本报杭州9月2日电
收获之二
醉驾入刑呼声高涨
本报记者 丁国锋
如果说全国已掀起一场整治酒驾的风暴,那么,江苏省南京市无疑是促成风暴产生的源头之一。因为,震动全国的“6·30”醉酒驾车案就发生在这里。
6月30日晚8点15分左右,肇事驾驶员张明宝酒后驾车,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造成3人当场身亡,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伤。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经抢救,胎儿的生命未能挽回。
张明宝被抓获后的抽血化验鉴定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每百毫升381毫克,远远超出了每百毫升80毫克的醉酒认定标准。
这起醉驾案刺痛了公众的神经。酒后驾驶行为,几乎在一夜之间被推向了“全民公敌”的位置。关于酒驾的讨论也由此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社会各界围绕张明宝醉酒驾车导致多人死伤的行为,究竟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争论声中,又一起醉酒撞人事故发生———7月3日早晨,在南京市北京东路与龙蟠路交界处,青年男子刘伟驾车撞伤了正在人行横道线上过路的4名行人。肇事者从晚上10点喝到第二天早上7点,但仍认为自己开车“肯定不会出事”。
7月5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鲁民等9名律师向社会发出联合公开信称,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惩处酒后驾车行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针对酒后驾车肇事的相关条款,加大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
7月8日,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正式以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与此同时,江苏省检察院、南京市和江宁区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多次研讨。7月15日,在法律规定的最后一天,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的解释是,“犯罪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并造成5死4伤极其严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车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根治,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法律制裁手段缺失的疑问。”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说,各种因素最终促成此案成为全社会痛治酒后驾车现象的一个拐点。
法学专家分析说,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一共分3个等级,普通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7年。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5年。“除非有逃逸行为,否则交通肇事罪量刑不会超过3年,从这一点上讲,我国法律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罚确实比较低。”
“如果要将交通肇事行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不是绝对不可以,只是难度很大。”法学专家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要求故意。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心态上有可能是对犯罪结果的放任,这在刑法上属间接故意,但也有可能是轻信可以避免,这则属于过失的内容。“所以,如何用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实践中是个难题。”
刑法学专家李立众也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与结果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但是,这两个罪名在理论上区分容易,在实务中判定则要困难得多。如何查明行为人的真实心理,时至今日仍然是刑事实务的难题之一。
法学专家谢望原建议,刑法应专门设立“酒后(包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罪”,即明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一定安全标准而驾驶机动车辆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应认定犯罪成立。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卢建平也认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他建议可借鉴国外的危险驾驶罪,在罪名的设定上,可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
南京一位法官坦言,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之间的确可能存在差别。对于这一问题,只能期待通过上位法的修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的形式,统一各地对类似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免造成社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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