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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不断完善 机构逐步健全

有法可依  

1950年,劳动部制定《全国公私营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和《工厂卫生暂行条例》,将保护职工权益纳入了法律范畴。之后,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例逐步细化和完善。1952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8小时工作制,限制加班加点。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劳动者有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并作出“改善劳动条件”,“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等规定。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7年,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也发布了一系列相应的部门规章,正式开始了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等一批有关矽尘伤害预防与治疗的规定,将劳动保护系统化、法律化。  

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职业卫生法制化的进程。1982年,我国重新颁布了《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并于1984年实施《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 

随着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出现,1987年,劳动人事部和农牧渔业部颁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对私营企业的劳动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1987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交往的增加,新的有关职业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提上了日程。  

1990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之后,国务院又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相继发布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多个规章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文件,并经过修订、整理,重新发布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而初步建立了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框架。  

截至2008年,卫生部已制定发布了17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制定、修订职业卫生标准667项、放射卫生防治标准93项、职业病诊断标准97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42项。此外,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卫生部还制定了大量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队伍壮大  

经过多年实践,我国基本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大型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有毒、有害作业的卫生操作规范、作业场所的监测制度和职工健康监护制度等,冶金、煤炭、石油化工、铁路、电力等各大工业系统都探索出一套较成功的行业自律性职业卫生管理经验。为了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建立了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及中毒控制中心等一批中央到地方的职业卫生防治机构和科研机构,培训专职从业人员数万人。  

截至2008年,卫生部已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40家,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机构25家,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机构7家。全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共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机构420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46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397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职业病防治机构充分发挥技术和业务优势,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和能力,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报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卫生部依法制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条件、标准等。2006年8月,卫生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选择劳动力人群流入、流出集中的北京、重庆、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19个县(区)启动了为期3年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    

根据当地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全国各地还探索了多种职业病防治模式,如山东章丘建立了市、乡镇、村三级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为3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山东章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拥有先进的职业卫生现场采样监测设备79台,职业健康体检设备20台,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三项合法资质。同时,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全新的维权组织,如重庆市忠县自强残疾人服务站,这是一个在政府部门注册的民办非营利机构,主要工作是关注农民工、工伤工友及残疾人群的生存状况,帮助外出农民工掌握务工基本知识,搭建工伤工友的交流平台,引导残疾人走出心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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