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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川、冀三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比较

自2007年6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施行以来,一些省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规范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地方实际情况,相继出台实施该条例的规定、办法。本篇将上海市、四川省和河北省出台的相关法规做简单对比,指出其条款中的特色或有差别之处。

法规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
2009年3月6日发布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查处理外,依照本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事故报告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情况报出。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当拟制正式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 五、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人监督。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但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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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公告
( 2009 - 4 - 1 )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个性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09年3月23日至4月23日。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1号
电子邮箱:xygx@sina.com
传 真:0771-2823060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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