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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一号议案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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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一号议案:《安全生产法》七处应修改


新安晚报讯 由徐景龙等31位在皖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已被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一号议案”。记者昨天了解到,这一议案针对煤矿等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问题,提出尽快修改《安全生产法》、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议。

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同时,各地在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法》的部分条款已经暴露出诸多缺陷,如内容滞后、可操作性不强、主体对象概念不清、法律保障缺乏等,已经影响到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监督水平的提高。

因此,代表们建议尽快修改《安全生产法》,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制度。另外,要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网络,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这一议案将送至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每年全国“两会”期间,“一号议案”、“一号提案”总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安徽代表团一位代表说,这份议案应该是名副其实的“一号”,因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是头等大事。

在《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中,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了七大修改方案:

  1.明确安监部门消防隐患查处权。

  2.明确事故处理机关。

  避免当某一行业发生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3.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定性、定量应准确。

  目前情况是,对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经济处罚额度没有细化不利于科学、合理地处理事故。

  4.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应并行不悖。

  目前情况是,当主要负责人符合刑事处罚时,就没有规定同时给以经济处罚,有违立法宗旨,对事故处理非常不利。

  5.应明确“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主体和手段。

  对企业而言,停产停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是真正让企业停产停业并不简单,因为《安全生产法》没有授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强制企业停产停业的权力和手段。

  6.对生产经营单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实行备案制。

  凡是不备案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未培训而造成当事人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7.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各方评论:

委员议《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

听说31位人大代表的联名议案——《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被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号议案”后,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监察厅副厅长赵振铣表示他非常赞同修改《安全生产法》。

他对记者说:“《安全生产法》已经施行了好几年,是根据当时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制定的,适应当时的情况。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发展,特别是全国上下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监管越来越严格,而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监管机制、体制也存在问题,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安全生产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的形势,应该修改。”

赵振铣委员分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他觉得在实际操作中,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健全,现在大量依据的是条例、规章等,而缺乏一部完整、完善的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乐山市副市长徐建群告诉记者,她也很赞成修改《安全生产法》,而且乐山市安监部门的同志也有此看法。她说,目前《安全生产法》与国家其他相关法规及四川省相关条例的处罚标准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违法者适用最高处罚标准,被罚者就会有异议,认为应该受最低标准的处罚。在煤矿安全监察中,采取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行业主管的方式,而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安监部门责任与权力不对等。另外,在煤矿企业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出资人请人代为管理煤矿,出了事故自己不承担责任,而《安全生产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的议案提得很对,但是修改一部法律,还是需要多做周全的调研的。 ”徐建群委员说。

人大一号议案瞄准了啥?

由徐景龙等31位在皖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已被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一号议案”。记者昨天了解到,这一议案针对煤矿等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问题,提出尽快修改《安全生产法》、落实各级政府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议。(2009.3.9中国安全生产网)

笔者看后,觉得人大一号议案瞄准安全生产很有意义。

第一,更体现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近年来,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快速发展,再加上有些企业追求更大利润,社会责任感缺失等因素,在安全方面欠帐太多,正如有人大代表所指出一样,安全生产欠下的无论是大账还是小账,都是要命的账。经济的发展如果以生命为代价,这与党中央提出得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格格不入。特别是有些高危行业,诸如煤矿等高危行业, 机械化程度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不安全设施和落后工艺在一些小煤矿大量存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等等,而政府一方面,有时鉴于法律滞后,而无法能够及时进行对其停产停业等措施,各地在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法》的部分条款已经暴露出诸多缺陷,如内容滞后、可操作性不强、主体对象概念不清、法律保障缺乏等,已经影响到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监督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见,人大一号议案瞄准安全生产更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第二,越是经济困难时期越不能放松安全生产。由于中国经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出口和就业形势严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任务艰巨。特别对煤炭、化工、建筑业影响比较大,不少企业出现了暂时的经营困难,有的企业已经在安全生产投入方面有缩水的倾向,各种事故也接连发生。鉴于此,人大一号议案瞄准安全生,应该说是个好消息。企业经营越是困难,安全生产管理千万不能被忽视。众所周知,安全生产投入越足,安全系数才会越大。在当前经济越是困难,包括矿山、化工等在内的各地各部门越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绝对不能放松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第三,有利于产业提升。人大一号议案瞄准安全生产法,提高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这对于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力,关闭那些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消除危险源是个好消息。事实也证明,产业化经济已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趋势,而凡是在在安全生产舍得投入的企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以及效益都会提升。对经济发展都会加快,对那些只顾经济利益、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的企业,安全管理都是“糊涂账”,早晚会酿成安全责任事故,经济效益无从谈起。所以说,今年的两会人大一号议案瞄准安全生产不仅更体现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是国家发展经济保八的必备条件,是中国尽早步入小康社会前提和根本保障。(作者单位:青岛安监局)

为一号议案是修改安法叫好

修改《安全生产法》被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一号议案”,这个消息深深的吸引了磴口县安监局的全体干部。两会召开的几天来,磴口县安监局领导干部每天都在讨论两会传来的各种好政策、好消息。今天,当大家在中国安全生产网上看到关于将修改《安全生产法》列为“一号议案”时,都欣喜万分,干部们信心百倍的等待更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出台。

利用工作之余,安监干部针对《安全生产法》的使用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自从《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结束了安全生产无法可依的时代,严格规范了安监部门的执法行为。但是,在使用《安全生产法》的几年来,总是有一些条款困扰着监察人员。如两会代表所提,这部法律的确有些需要完善之处。如停产停业整顿,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不是安监局的执法范围,导致真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单位停产停业的执行,操作起来十分困难,程序也非常复杂。这些企业不能迅速停止违法生产建设,大大的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另外,在日常检查中,也经常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流于形式,档案资料不完整,不是没有培训教案、考试成绩就是没有参训人员的花名册,但是又苦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致使下达的文书执行起来力度大打折扣。还有,因为目前国家尚无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大大增加了事故的处理难度等等。如果这些能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里明确体现出来,将对提高基层监察队伍执法水平,起到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这确实是一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 (作者单位:内蒙古磴口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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