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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事故罚款应以赔偿受害者为本

修改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修改的规定,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属于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将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如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经常使用。国家作出罚款额的明确规定,有助于消除罚款执法过程中的“漫天要价,就地还钱”,防止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滋生腐败。同时,随着经济发展,过去相对较低的罚款标准适当提高或大幅度提高,也是减少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或伤害的必要措施。

我国目前的各类罚款行政规定中,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是缺乏对受害人赔偿的内容。这是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是一个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人民币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罚款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问题。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空中滞留人员,特种设备安监部门的罚款肯定是要进国库的。民众有难,安监部门有了罚款依据,国库又增加了收入,这似乎隐含着发“民难财”的味道。倘若罚款以赔偿受害者为第一原则,我们可以这样规定: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责任方直接向受害者赔偿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补偿金(包括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向受害人赔偿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从效果上看,我以为由事故责任方直接向受害者进行赔偿,比罚款进国库更能增加社会和谐,既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又同样达到了教育企业注意安全的目的。

本文也不是特别新鲜的话题。2006年8月31日,本版今日快评《老百姓救命钱不是赃款》一文中,对国家发改委曝光本市8家医院的价格违法并收缴多收款项一事,有过这方面的分析。医院、学校乱收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客人等等,这些问题和事故都有特定的受害对象,政府的责任是帮助受害人追回损失,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不是对受害人的损失不闻不问,自己趁机收一笔赃款或罚款。

应当说,本文提出的建议具有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倘若我们那些专门从事国家行政法规研究的专家、学者,或是主持出台各类行政罚款的大人物同意罚款应以赔偿受害者为第一原则,那么,所有涉及受害者的行政罚款规定都有重新考量或修订的必要。

我并不反对行政罚款这一行政作为。但是,行政罚款不能没有边界,任意而为,捞过了界,把对受害者应有的赔偿也都捞走了。从根本上讲,这是一种有违公平正义的行政乱作为。现在,一些政府部门时时有一种罚款冲动,有的是因为乱象丛生、事故频仍以为罚款可以解决问题,有的就像河北省委书记张云川痛斥的借罚款之机吃拿卡要。罚款以赔偿受害人为本,某些人的罚款冲动或许就如同泄了气的皮球,不那么起劲了。

相关链接:

两部门负责人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答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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