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5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监总局明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明确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从2008年12月11日起,煤矿发生较大事故,应在5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如遇重大事故,国家安监总局应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这是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昨日发布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规定的。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煤矿发生事故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要求,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规定》指出,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规定》指出,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相关法规
正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中所写:“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规定》制定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7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上报县及以上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发生事故1小时内上报
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在事故报告方面,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在事故调查方面,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特别重大事故可罚500万
在事故处理方面,条例明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加大对谎报瞒报的处罚力度
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条例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的力度。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惩事故责任人和逃匿瞒报、谎报事故、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条例,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中,包括监察和公安机关人员,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可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已于2000年11月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1月7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发布,将于2000年12月1日施行。
《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的空白
《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的空白,标志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入法制轨道。《条例》不仅为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关井压产,遏制煤矿事故发生,提供了法律保证。《条例》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的法律依据和武器,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主体法规。
《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法律地位
1.《条例》的立法目的。一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依法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煤矿事故。三是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分级负责,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法定职责。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代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人员。煤矿安全监察员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其行使职权不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其行为也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及职工的监督。
《条例》设立的7项制度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明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责任、任用条件。必须公正、正派,并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任免。
二是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制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三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手段。
四是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五是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必须做好安全监察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对每个煤矿建立安全监察档案,掌握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状况,每15日向所在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安全监察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六是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七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公布实施适应了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为促进中国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且,该《条例》是继《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后中国煤炭工业的又一重要行政法规,是《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关于煤矿安全、煤矿安全监察规定的深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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