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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山西省煤炭产销量、煤炭行业利润显著增加,并在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矿井机械化改革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相比,全省的煤炭企业平均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机械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多、小、散、乱”格局没有根本扭转。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山西全省煤炭行业仍存在产业发展水平低、协调性不足、可持续发展度不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山西虽然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连续四年保持在一人以下,但重特大事故仍然多发。2006年、2007年各发生十人以上事故八起。特别是2007年发生的“12·5”事故一次死亡百人以上,2008年的“6·13”事故一次死亡35人,损失特别惨重。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矿井装备水平不高、办矿体制不合理以及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深层次、历史性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安全生产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公开的一份数据表明,截止目前,山西省三十万吨以下小型矿井1926座,占全部矿井总数的68%。大公司大集团的煤炭产量仅占全省煤炭总产量的51.3%,其中山西的五大集团公司产量仅占全省的38.1%,而美国最大四家公司产量占全国产量的70%,德国近二亿吨煤炭全部由一家公司生产。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局长王守祯分析认为,煤企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缺少可靠的人才保障,目前山西煤矿现有从业人员约一百万人,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百分之九。煤炭专业类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更低。煤炭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井下工人大部分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另一方面,山西煤炭产业发展协调性不足,地区经济对煤炭的依赖程度过高以及煤炭工业内部的发展不平衡,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手工作业并存,现代化矿井与传统炮采的落后生产方式并存。

此外,山西的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度不够。经过几十年高强度开采,山西煤炭资源的开采强度已达百分之二十三点三,资源枯竭问题日益突出。山西全省采空区面积超过五千平方公里,地面塌陷一千八百二十四处,煤矸石堆存占地一点六万公顷。开采煤炭还要损失浪费水资源和与煤伴生、共生的各种矿产资源。

背景资料

山西洪洞县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105人遇难


发生矿难的山西省洪洞县左木乡红光村瑞之源煤矿

20071252315分左右,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该矿事故当班井下有作业人员128人,事故发生后该矿盲目组织施救又下井37人,经抢救有60人脱险(其中18人受伤),105人遇难。

经初步分析,该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严重超层越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该矿被批准开采2号煤层,却擅自违规布置主斜井至9号煤层。从2005年开始掘进9号煤层,到20062月开始出煤。并通过打临时密闭的手段弄虚作假,做假账、假报表,恶意逃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二是违法违规采煤,9号煤层没有正规采煤工作面,以掘代采,通风系统混乱,无风微风作业,也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事故发生时,9号煤层共有10个掘进头出煤,违规使用非防爆三轮车50多辆。初步分析,瓦斯爆炸发生在非法开采的9号煤层,9号煤层巷道上部有煤尘参与爆炸形成的过火结焦现象。

三是管理混乱、严重超定员生产。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21万吨/年,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部门规定,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超过61人,但该矿发生事故时,井下作业人员多达128人。并违规转包、以包代管,将井下生产承包给4个包工队,再层层分包。

四是矿方盲目组织施救、蓄意迟报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冒险组织人员下井抢救,长达5个小时不报告事故,贻误了抢救时机。由于错误决策、违章指挥,造成次生事故,扩大了事故死亡人数。据了解,井下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大多数没有佩带自救器。

五是监督管理不力。初步了解,该矿在建设时就非法延伸到9号煤层,并长期在9号煤层以掘代采、非法采煤。由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致使该矿的非法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

这起特别重大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和违法顶风作案等严重问题,同时也反映出该地区打击非法不力,安全监管执法不严。

山西孝义煤矿劣质炸药自燃 34人遇难

山西孝义煤矿爆炸事故抢救现场

200861311时左右,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主井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

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井下使用非矿用炸药自燃引起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而矿工没有按规定使用自救器,导致中毒死亡。这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火工品管理极度混乱。该矿购买、储存非法私制炸药,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极度混乱,没有合规的爆炸材料库(已初步查明存在3个非正规爆炸材料库),没有井下火工品领用制度,没有专职放炮员,随意领取火工品;大量炸药和雷管混放,部分炸药和雷管提前装配,严重违反规程的规定。

二是长期非法越界开采。该矿2006年以来多次被查出越界开采,并被施以处罚,但该矿目无法纪,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采取设置假密闭等欺骗手段通过复产验收。该矿在非法越界区域有多达28个掘进头,巷道布置混乱,无风微风作业,疯狂盗采国家资源。

三是劳动管理混乱,严重“三超”。该矿存在严重的以包代管行为,劳动用工制度不完善、不健全,部分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井下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下井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和佩戴自救器。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而事故前的日产量是其允许能力的3倍多,严重超能力生产;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此类矿井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9人,而事故发生时,该矿井下作业人员多达58人,严重超定员生产;该矿还违反规定,在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民用三轮车,事故隐患突出。

四是政府部门监管监察不到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对该矿火工品管理、煤炭资源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监管监察不力,执法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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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包冬冬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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