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力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电监安全〔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2008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结合电力安全生产实际,我会制定了《电力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在2007年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全国“两会”、“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活动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详细】
附件: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质[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为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在2007年开展的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为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详细】
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海发[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捞局,部属各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长航、中交建设、招商局、中外运集团,上海船研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巩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现就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详细】
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水明发(2008)12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今年在水利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水利实际,提出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深化水利重点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切实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力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安全度汛,努力实现今年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安全事故,进一步降低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详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的要求,促进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总局制定了《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基本稳定,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特别是2007年重特大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比2006年分别上升31%、17%,充分暴露了有关企业和单位法制观念不强、安全意识淡漠、责任制不落实、把关不严等问题。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换届之年”,也是举世瞩目的“奥运之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确保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的安全稳定,是事关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治理工作,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去年“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和继续,是提高企业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察、增强把关能力、创建良好社会环境的需要。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使思想上更加重视、目标上更加明确、行动上更加自觉、方法上更加科学、工作上更加扎实,切实抓出实效。【详细】
附件: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
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工安〔2008〕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附后)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详细】
附件:国防科工委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国办15号明电),切实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同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好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详细】
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总局发明电〔2008〕526号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集团)公司,各机场(集团)公司,各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民航各单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视规章制度建设和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推广安全审计,在运输生产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巩固和发展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态势。但是,一些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治理,在运输生产快速增长过程中,安全生产又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行业持续安全。全行业必须统一思想认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控制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促进行业持续安全。【详细】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
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明字〔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农机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农机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为切实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渔业、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渔业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农机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详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发考核〔2008〕44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商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l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现就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整改落实。 【详细】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摆渡船夫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