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优于“高温津贴”
连日来,全国多地 “热浪滚滚”,“高温津贴”在热议: “高温津贴”源于2012年国家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现在却成了年年唱、年年落实不到位”的“四季歌”。
解决“高温津贴”不到位的问题,與论提出了建议:要加强政策宣传,使“高温津贴”的发放深入民心;加大政府部门查处力度,用健全的法律和制度进行严格约束,从而使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加大;要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不能“打折扣,高温津贴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高温津贴标准应建立动态上调机制等。
與论认为在解决“高温津贴”到位的同时,更需要防暑降温。《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深入领会这一精神,那就是:如果不能通过采取措施降低劳动者的劳动环境温度,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显然是应该把采取措施防暑降温放在优先选项,而把发放防暑降温费放在次要选项,这才是最符合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因为我们发放高温津贴的目的,也是希望劳动者能够用高温津贴购买防暑降温的各种商品,来达到高温环境下工作时的自我保护。反过来说,如果我们认为向劳动者发放了高温津贴,然后一切都万事大吉了,那实际上并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然而,在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中,特别要求高温津贴要发放到位,这正是一个误区。要求发放高温津贴,或者是要求提高高温津贴的标准,这都没有问题,问题是我们不能把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划上等号。这不但是对防暑降温的一种狭隘理解,同时也无助于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为了实现防暑降温优先,除了需要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职业特点、劳动环境,自行采取一些措施加强防暑降温之外,劳动者所属的单位更应该有所作为。比如可以在工作现场搭建遮阳棚,向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的服装设备、冷饮,以科学合理的调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作息时间等等。这些措施的采取,显然比仅仅发放高温津贴要强得多,对劳动者也更有利。
高温天气持续,令人叫苦不迭,有关防暑降温的话题也持续升温。事实上,2012年7月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已对高温补贴、工作时长、工伤认定、降温措施等核心内容,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界定与规范,强化了执行力与责任追究,以此杜绝高温灾害给人们造成的伤害,既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最大的关怀和尊重,又可以检测地方政府关注民生温度的诚心。
针对最近的高温天气,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落实管理办法,采取积极措施为市民防暑降温,尤其是很多室外岗位,譬如建筑工人、交通警察、环卫工人等,长期在高温下从事高强度劳动,高温补贴等权益必须及时跟上。甚至随着高温天气持续,高温补贴时间也可以适当延长、标准适当调高。
真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劳动者拥有的其他高温权益同样不容忽视。比如,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天气对员工工作的影响,尤其是对于那些需要员工露天工作的行业来说,一定要从具体的工作流程编排、工作细则实施等方面尽量多为员工考虑,调整工作时间,避开最高温作业,在保证员工不被高温所伤的前提下,保证工作生产环节和经济效益不受影响。
当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不能指望用人单位自觉,关键是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起监管职责。同时,也不必把落实成本让企业一力承担,政府可以通过减税、减费等综合优惠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助力企业不折不扣落实高温津贴发放。
除此之外,最容易让人忽视的是,高温权益不仅是劳动者的权益,也是所有公民的权益,公共服务也要尽可能为百姓避暑降温创造条件。比如,在无法使公交车都变成空调车的情况下,在车上多装几台电风扇、放几桶冰块;餐馆饭店在客人到来之前就把空调打开;商场超市除了供应冷气外,再添置一些可以坐下来休息的设施;有条件的城市也可以将防空洞开放,变成市民的免费纳凉点。尤其值得提醒的是,农村的防暑降温同样不容忽视,有关部门应指导农民做好高温下的防护,及时向农民讲解消暑知识、保健常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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