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关注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遏制环境污染犯罪
“法网要密,执法能力也要强”
吕忠梅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罪名的准确表达,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做好了铺垫。
王灿发
北京市第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规定越明确、界定越清晰的司法解释,就越容易得到执行。但是,有一点不能忽视,执法能力需要尽快提升。
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在2017年1月1日实行。这也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最高司法机关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专门出台司法解释。三个司法解释间有着怎样的关联,在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犯罪方面,它们又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本报记者近日进行了深入采访。
记者: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从2006年到2016年的十年间,最高司法机关三度针对环境污染犯罪专门发布司法解释,足见遏制环境污染势头的决心。这三次司法解释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
王灿发:从三个司法解释的发展脉络来看,最显著的变化是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增加了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订后,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奠定了重要基础。
然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自1997年施行以来,在惩罚和预防环境污染方面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每年因环境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只有寥寥数起。
2011年5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法律修正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18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较为明显。据统计,全国法院年均接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达1900余人。但是,与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相比,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依然任重道远。
结合环境污染犯罪的新态势,2016年12月26日,两高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没有刑法修正的背景,但是称得上是2013年司法解释的升级版,不仅针对新型环境污染犯罪作出相应规定,还细化完善了很多内容,司法解释更加清晰明确、利于执行。
记者:吕忠梅代表您好。我知道您曾经在全国两会上提过修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建议,这个罪名在设立之初就引发了争议。能不能这样理解,一个罪名不能够很好地规制现实状况,就很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吕忠梅:至少是原因之一。我在1998年到2002年间曾经做过调研,那段时间全国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387起,但是,因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受到刑事追究的只有二十几起。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刑法第338条设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门槛”太高,适用对象十分有限,只适用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对大量存在的“违法排放”行为,行政处罚的实际作用也非常有限。因此,我在2009年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建议”。
后来,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同时,还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名的准确表达,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做好了铺垫。
2013年6月18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次日实施。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比以前明显见效,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良好效果。与过去年均二十几起的案件量相比,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快速增长。
记者:王灿发代表,请您谈谈司法解释升级版中有哪些亮点?
王灿发:亮点很多。其实,司法解释升级版的变化也反映了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新趋势和新特点。所以,我感觉下面这七点是特别亮点。
其一: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具体情形,升级版将其扩充为18项。特别增加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也列入其中。
其二:突出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的惩处。近年来,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呈现两种趋势:一是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导致污染;二是这些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结果这些企业被抓住了,而生产和委托危险废物的企业却逃脱了责任。升级版追加了生产和委托危险废物企业的责任。
其三:现在个别地方存在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例如,西安某地用棉花堵监测的采样器,还有一些地方用洒水等措施,在国家自动监控的地方,人为干扰监测结果,造成数据好看,污染严重的结果。以后这样的造假行为都构成犯罪。升级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其四:强调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从重处罚。
其五:突出规定了对环境犯罪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原因是,环境犯罪的证据很难收集。比如,大气污染的证据都从烟囱往外排走了,很难在地面监测。现实往往是,当你走进现场时,所有烟囱都停止排放了,证据很难收集。这次的升级版用3个条文专门规定环境犯罪的证据问题,应该是可以破题了。
其六:升级版第12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环境部门或者它的监测机构监测的数据,就可以给环境污染犯罪人定罪。这个在几年前饱受争议的做法,现在终于写进司法解释了,太不容易了。
其七:升级版还有一点做得非常好,就是作了名词解释。这样有利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记者:是不是有了升级版,环境污染犯罪的势头就有望得到遏制了呢?
王灿发:当然规定越明确、界定越清晰的司法解释,就越容易得到执行。而且,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相信升级版会得到较好的实施。但是,有一点不能忽视,尽管法网织密了,如果执法者能力有限,同样难以让司法解释发挥应用的效果。
据我了解,公安、环保、检察院和法院中的执法和司法人员,对环境污染犯罪中涉及科学技术的一些内容难以把握。比如,什么叫污染,什么叫危险物质,在什么环境下监测的数据才是最有效、最准确的,这涉及到监测的环境和方法。所以,遏制环境污染犯罪,要织密法网,更要加强培训,尽快提升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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