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紧密相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市场机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严格的假说条件下才成立,而政府干预的完美无缺同样也仅仅与“理想的政府”相联系。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内在的缺陷和失灵、失败的客观可能,关键是寻求经济及社会发展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得政府干预在匡正和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一般理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及不可自救的功能缺陷,因此存在着"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弥补市场不足提供了基本依据;政府失灵又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积极、适度、有效,从而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实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二元机制的"凸性组合".
斯蒂格里兹论证过“市场失灵”,基于“信息不对称性”;弗里德曼论证过“政府失灵”,基于“官僚化”的政府行为。于是经济学家,特别是持“中间立场”的经济学家们,把市场与政府都看做可能失灵的制度而相提并论。
其实,任何一般原理,只要足够抽象,就总会倾向于“中间立场”。只有把一般原理运用于具体场合时,只有当经济学在运用当中转变为政治经济学时,人们才意识到:与市场的失灵相比,政府的失灵是更需要警惕和后果更严重的失灵。
个别市场的失灵,即便存在极端的“信息不对称性”,毕竟难以扩展到一切市场。一切市场都失灵的情景,在经验上是难以想像的,例如,我们很难想像我们日常消费的米、面、衣物、家具、住房,以及分工监督这些商品的质量的全部专家的名誉,都是假的,都难以辨别。关于“合谋博弈”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相互竞争着的专家以及供给商们,不论怎样谈判,都难以结成稳固的垄断联盟。正是基于“托拉斯”的内在的不稳定性,我们明白,一切市场都失灵的情景,在经验世界里难以想像,故而几乎不可能。
另一方面,政府的失灵,在我们多数中国人的经验当中,足以扩展为政府的“普遍失灵”——即普遍的无效率。这是因为,不像“市场失灵”的情况那样,导致了“政府失灵”的既得利益群体,他们所垄断的,不再是市场信息,而是真实的政府权力——名义上合法的、执行特定意图的权力。
权力对竞争性资源配置的扭曲作用,不再像“市场失灵”那样由于内在的不稳定性而难以扩展为普遍情况。恰恰相反,政治权力对经济资源的垄断,天然地具有一种“收益递增”效应。如哈佛学者施莱佛曾经指出过的那样:腐败所带来的好处,提供着政府官员为更大的腐败设置管理权力的激励,从而腐败意味着更大的腐败,“寻租”意味着无穷无尽的“设租”与“寻租”。
正是在上述意义下,我们一贯强调反腐败需要有足够大的“力度”。所谓“足够”,就是要使惩罚足以抵消无穷无尽地设租与寻租所带来的好处。而当被惩罚的人员恰好就在政府内部时,我们明白,这类惩罚的力度很难“足够大”。所以,为了把反腐败的力度真实地增加到“足够大”,我们一贯强调独立于政府管制的舆论监督对于反腐败的极端重大的、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会过分的意义。
一般来说,“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加危险,这是因为政府的失灵可以被腐败者的“收益递增”自动地扩展为政府的“普遍失灵”,而市场的普遍失灵在经验世界里几乎不可能出现。
二、矿难事故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作用的恶果
近年来,我国矿难事故接连不断,大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之势,伤亡数目令人惊心。在有关矿难的各种报道中,我们看到几乎每一起矿难背后,都有一批腐败的地方官员,发生矿难的矿点大多是生产与安全状况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些甚至是国家曾经三令五申要求关闭的。尽管国家在相关法规以及落实方面比以前完善了很多,但非法开采依然屡禁不止,矿主之所以仍然能够非法开采,大多是买通了地方上包括从拥有审批权到拥有生产安全监督权的各级官员。比如,2005年发生在广东兴宁的造成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的特别重大矿难事故,调查证实事故背后存在“官煤勾结”的现象,该煤矿65名股东中,有的就是当地的公职人员。
正如“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矿难发生的原因也各种各样,但是纵观近年来许多矿难发生的原因,我们会发现存在不少相似的地方,总地来看有两方面,一方面“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不难理解。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快速推进,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资源需求不断升级,资源供需矛盾和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煤炭等重要矿产资源价格一路看涨。马克思说,当有利润可图时,资本家就会不惜代价,甚至铤而走险。在矿业权市场还不是很健全的条件下,不少惟利是图的矿主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矿难不断发生,特别是一些小矿主,他想的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同时,我国农业边际效益为零甚至负数,我国农业人口众多,劳动力供给几乎是无限的,为了养家糊口、孩子上学,不少农民工“明知山有老虎,偏向虎山行”,在极其简陋的、随时都存在生命危险条件下从事生产,而一旦发生矿难,赔偿的金额也有限。在极端不平等的、缺乏外在约束的条件下,大多数小矿主肯定不会自掏腰包加强安全管理,如果没有外界的干预,因安全投资不足引起的矿难肯定会不断发生。
在“市场失灵”导致矿难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是出发点是好的,未必能收到好的效果。以政府的干预作为主要的管理方式,往往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造成“政府失灵”,经济学上把这种现象称为“诺斯悖论”。所谓“诺斯悖论”是指政府部门本应该提供公共产品,成为一个有效、公正的契约第三方执行者,但由于种种原因,却打着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招牌,为了政府部门的利益而损害社会的利益,最后提供的可能就是公共祸害。
当需要政府部门干预矿业时,一些政府官员自然就成为不法矿主的寻租对象,一些被勒令停产的煤矿老板,总是千方百计“摆平”主管领导干部,非法谋取暴利,有些领导干部贪图钱财,收到“好处”后对矿主暗中支持,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个别利欲熏心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入股经营。这样,“官煤勾结”导致一些煤矿主无法无天、我行我素,即使出点小问题,也都能“轻松过关”。
另一种“官煤勾结”也不应该忽视,有的领导干部没有参股,也没有收取矿主贿赂,但也情愿充当不法矿主的“保护伞”,这种现象目前普遍存在,却未引起足够重视。一些地方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名,联合起来对抗中央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其结果,不法经营者得到非法收入,官员出了政绩,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害的是群众。
广东兴宁矿难就是一个典型,之前曾被关闭,后来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尽快“恢复生产”,为当地经济“多做贡献”。在一些地方,这种让中央政策、国家法律、群众利益让位于所谓的“地方发展”、局部利益的不良观念,逐渐成了“大气候”,成了谁也不好公开反对的“潜规则”。这种“官煤勾结”,不涉及金钱,但是危害很大,实际上,这正是造成许多煤矿非法开采、事故频发的深层原因。一些干部要政绩,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各种非法经营的“保护伞”,这就使那些受贿、参股的不法分子更加有恃无恐,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而一旦发生事故,又是“矿主发财、矿工遇难、政府埋单”。
三、加强制度建设,克服“失灵”,最大限度减少矿难事故
“市场失灵”总是与“政府失败”紧紧联系在一起,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正因为市场会失灵,才需要政府的干预或调节,然而政府在履行经济职能时,并不总能起到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市场不能解决好的问题,政府不一定能解决得好。政府本身也不是万能的,它也会失败,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政府也是经济人,只不过政府的利益是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来实现的。这也告诉我们,当政府干预市场“失灵”时,其实并不是政府行为的无效,而是政府及其官员的素质、能力、职能、作用等方面不到位所造成的,其中就包括失职、权力寻租、官僚机构的低效率等等。而反观西方有些国家市场失灵的情况之所以能够较好地解决,就在于政府失灵的问题能够较好地解决。
因此,在处理矿难问题时,我们应重点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对以权谋私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查处,对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干部,也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教育,完善监督机制,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防止这类“官煤勾结”的腐败现象蔓延。同时,还要加快规范完善矿业权市场,这才是治本之策。
2、引入公共参与制度,建立行政公开制度,避免公共决策失误。缺乏广泛的公共参与,可能出现政府决策行为扭曲和舞弊行为,损害公众利益。在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法规、编制和修改各种矿产利用规划、制定市场化资源配置规则时,都要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行政规则制定出台要实行听政会制度。
3、建立完善对地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可以合理评估政府行政部门的治理和服务质量,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约束政府官员的决策和行为,防止腐败发生,保证政府行为的正确性和高效性,推动科学、规范、高效的地方政府治理机制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全面繁荣和进步,如建立是否依法行政、公务员队伍素质、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评估指标体系,全面地评价地方政府和政府官员在矿业权市场中的治理服务绩效,以此约束地方政府的“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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