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前后试驾车辆,是消费者感受车辆性能的一种方式。一般而言,汽车销售商都会提供手续齐全的车辆供消费者试驾。如果汽车销售商提供未上牌未购置保险的汽车给消费者试驾,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损失由谁来承担?珠海的郑先生在其新车交付后,由陪同人员袁某驾驶新车上路,结果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及两车损坏,最终法院判定销售商与袁某分别担责60%和40%,其中袁某承担23096元的赔偿责任。
起因
试驾无牌无保险新车上路闯祸
2014年12月21日,郑先生与卓某公司签订购车合约,约定郑先生向卓某公司购买风神牌A×7.2.0自动档智逸型小汽车,车辆价格161800元。2015年2月10日,卓某公司工作人员通知郑先生到店验车,袁某、马某等人一同前往。检验结束后,袁某驾驶该车辆上路行驶,郑先生、马某、陈某文等同车搭乘。
14时24分,袁某驾驶车辆在蓝盾路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马某受伤及两车损坏。此外,袁某因在道路上驾驶未申领号牌车辆及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违法行为,被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之后因损害赔偿纠纷,卓某公司将郑某、袁某诉至法院。
一审
驾驶人被判担责60% 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袁某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卓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纵容袁某违反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双方虽就究竟何人提议试驾新车各执一词并各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若卓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不纵容袁某作为驾驶人试驾新车,最终都不会发生袁某驾驶未经登记、未购买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结果,故袁某、卓某公司对此负有同等过错。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酌定由卓某公司自负40%赔偿责任,袁某负担60%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确认事故造成涉案车辆修复费用为41719元,贬值损失为18021元,且认定贬值损失18021元为本案应赔偿的损失范围。因此袁某应赔偿卓某公司车辆损失35844元(59740元×60%)。
一审判决后,袁某不服,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袁某主张:卓某公司主张的损害主要由其自身过错造成,原审法院认定卓某公司负40%赔偿责任、袁某负60%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外,卓某公司主张的贬值损失不应计入赔偿范围,原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审
改判少担责两成 驾驶人赔2万多
珠海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卓某公司将没有号牌且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待售新车交由他人上路试驾,存在较大过错。袁某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袁某关于在本案中卓某公司的过错行为大于其驾驶过错的上诉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该院酌定卓某公司自负60%的责任、袁某负担4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关于本案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计入赔偿范围的问题,该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也较为合情合理,予以确信。
此外,珠海中院认定,卓某公司没有为涉案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自担损失2000元,除此之外的车辆损失57740元(59740元减去2000元),按照双方过错大小,袁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最终珠海中院判决如下: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珠海市卓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309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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