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事故调查期限拟调整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却“千呼万唤不出来”?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事故调查期限作出调整。这是该条例自2007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送审稿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事故调查主体方面,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满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满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客运列车脱轨16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满足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客运列车脱轨1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或者造成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Munro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