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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非法开采为何逃避了监管?——安徽淮南致27死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追踪

  新华社合肥2月29日新媒体专电 安徽淮南致27死的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有了最新进展。该事故直接责任人之一、煤矿矿长于清泉29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新华视点”记者采访发现,在于清泉的组织实施下,该煤矿通过开掘暗道、使用假图纸、设置假密闭墙等手段,非法越界开采近4年,最终导致惨剧发生。

  生产造假五花八门 蓄意隐瞒非法开采

  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区域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27死1伤,直接经济损失4511万余元。随着于清泉一案判决结果的揭晓,该煤矿长达四年非法开采的惊人内幕被揭开。

  东方煤矿于1996年5月建矿,缪春道(另案处理)为煤矿法定代表人,于清泉为矿长。据办案人员介绍,2009年年底,东方煤矿原总工程师告诉缪春道和于清泉,在煤矿合法采掘区域下-520米标高处有原谢家集区第二煤矿遗留的C13槽煤煤柱,煤质较好。但事实上,2006年9月,经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仅同意该煤矿C组煤层开采上限-250米,下限-370米。

  2010年9月,经缪春道同意,于清泉开始组织实施向煤矿界外区域煤炭开采。

  为隐瞒非法越界开采和掩盖停产期间的生产行为,于清泉等人可谓“用心良苦”。“他们采用真假两套图纸,藏匿真图,凡涉及越界区域生产的,一律不记录,不填写报表和台账、不上报。”据事故调查人员介绍,他们还设置假密闭墙“伪装”越界区域逃避检查;带班矿领导、瓦斯检查员、驻矿安全监督员等人员的定位识别卡由合法区域内安全员一人携带,在合法区域内“跑卡”,制造假象……

  “于清泉等人在越界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越界开采区域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办案人员介绍,东方煤矿越界开采区域不仅不安装瓦斯安全监控系统等设备,还违规对瓦斯浓度实行放限管理,随意布置炮眼、填装药量,甚至未安设人员定位系统,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形同虚设。

  长期非法开采给煤矿主带来巨大利益,却给国家造成大量资源破坏。据检方介绍,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东方煤矿实施越界开采,越界最深至-550米。经鉴定,该煤矿越界非法开采煤量32.6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6亿余元。

  为得关照屡次送钱 制度失灵监管失守

  在长达四年时间里,于清泉等人的越界开采行为如何逃避监管?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非法越界开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蓄意隐瞒违法生产行为等造成的责任事故,共处理事故责任人42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人,其中包括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原局长柏发新、原总工程师余启林。

  判决书显示于清泉与这两人有着密切的金钱往来。据主审法官介绍,为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得到“关照”,于清泉在2012年至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共送给柏发新4万元,在2011-2014年春节、中秋节期间,七次共送给余启林3.1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柏、余二人作为监管部门的责任人,收受了好处之后“心领神会”,在平日工作里有意忽视于清泉等人的违法行为。

  2012年,东方煤矿井下非法生产,致安全监控系统报警,于清泉送给余启林5000元,后余启林按照安全监控系统故障上报将此事“摆平”。

  制度“失灵”也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2014年6月30日和7月1日,淮南市曾先后两次下达汛期停产通知,要求全市小煤矿立即停产,但东方煤矿并未执行指令。然而,在东方煤矿爆炸前,当地安监部门曾多次检查该矿,均未发现该矿存在生产活动迹象。

  驻矿监督制度“流于形式”。淮南市每个小煤矿都由所在区县的安监部门派驻工作人员作为安全监督员,长期驻守煤矿。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坦承,该矿停产期间仍大规模开采,安全监督员应该监管没监管到。

  惨痛教训令人深思 严打造假强化问责

  目前,东方煤矿已被关闭。然而,“8·19”事故暴露出的生产造假、监管失守等令人深思。

  煤矿安全生产造假行为并非个案。记者采访了解到,2015年8月,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北监察分局组织对淮北矿业集团青东煤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监察,检查发现4项涉及安全生产造假行为,分别是密闭墙检查造假、瓦斯检查造假、电气设备试验造假、防治水钻孔造假。

  瀛和律师机构·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严廷冬律师说,对煤企填报假图纸、瓦斯检查造假等逃避监管行为,应创新监管和执法方式,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和频次,将制度落实到位,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安全把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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