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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和切实加强“三项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工作要点》(安监总政法〔2009〕18号文件印发)的安排,2009年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基层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制定和实施安全发展规划,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开展本质安全化改造,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努力保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继续稳定好转。现将2009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后,组织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做好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工作,研究确定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范围。开展地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工作经验交流。

2.制定《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导则》、《烟花爆竹目录》等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和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1.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做好许可证的延期和换证工作。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换证过程中,督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不具备许可证延期条件或者没有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换证手续。

2.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开展经验交流,提高工作水平。加强化工(含化学制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3.进一步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工作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管信息工作,抓紧完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建设。

4.制定并实施化工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制订和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重点产区认真落实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整顿提升烟花爆竹产业,严格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准入条件,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把经营布点纳入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规划,适度引入烟花爆竹经营竞争机制。

5.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建设。积极引导科研单位加大科研投入,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展阻隔防爆技术应用现状调研、常压新型埋地双层储罐应用技术研究,提高加油站本质安全水平。组织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检测检验方法、设备和标准的研究,开展使用退役单基火药生产烟花爆竹安全性的调研和论证工作。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强药物安全性、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推广应用本质安全型烟花爆竹机械设备和安全环保型药物。

6.积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督促县、乡级政府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职责,指定专人分片包干,重点监督发现从事过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户、人。县、乡级政府和村委会要层层签订“打非”工作责任状,落实“打非”工作问责制。

三、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开展专家辅导和专题讲座等形式,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把《指导意见》提出的对策措施落到实处。

2.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考评、审核、发证工作程序和办法。制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入贯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加强中小化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制定《进一步加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中小化工企业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制定《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五化”(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发展进程,提高烟花爆竹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4.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排查出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分级建立档案。

5.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中央企业尤其是近年来并购的企业要全面检查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情况,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和计划。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学习借鉴先进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安全管理技术,提高生产装置本质安全水平和控制安全风险的能力。

四、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深入开展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化工企业持续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活动,不断强化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纪的意识。开展中小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加快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进程,提高装置本质安全水平。继续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

2.推广部分地区建立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专业市场的经验,逐步使危险化学品经营做到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共享。

3.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推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联动监管机制建设。

4.持续开展以治理“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为主要内容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危险工(库)房标识和定员定量核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督和监控,严防“三超一改”引发事故。

5.继续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对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及氯酸钾来源追溯制度。继续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抽检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验检测制度。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基础工作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视频专题讲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9〕12号)的要求,组织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参加有关视频专题讲座。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组织基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参加专题研讨、专家讲座或短期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认真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每月初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本地区上月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化学制药)企业事故情况,每季度要全面分析上述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化学制药)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烟花爆竹重点产区安全监管局要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配备专业人员,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队伍执法能力建设。

4.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调查研究,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5.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档案。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化学制药)事故档案,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和备案证颁发管理工作档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档案,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档案等,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地区、本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所属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和落实本通知提出的重点工作,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实现全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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