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制定背景
- 《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2003年3月由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告,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2003年6月由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安部等8部门公告,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条目共计3962个。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实施 根据联合国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体系。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制定过程
制定原则
- 制定原则: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不纳入《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类别4个,环境危害类别2个 。
- 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物理危险
健康危害
与2002版对比
- 将剧毒化学品合并到《目录》中,二合一。
-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变化,范围扩大,增加健康和环境危害。
- 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变化。
- 危险化学品条目共减少了1134个,占28.6%;其中剧毒化学品的条目减少了187个,占55.8% 。
- 目录特点:突出重点,协调一致,国际接轨,使用方便。
- 增加的化学品条目
(1)列入《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等国内相关目录的化学品条目29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和欧盟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
(4)根据近年来刑事案件情况,增加氯化琥珀胆碱、氟乙酸甲酯。
- 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条目
(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等10个类属条目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一个类属条目,即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10个。例如,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40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定义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根据有关部门提出容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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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 急性毒性,类别1。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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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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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15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
(1)《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140种化学品继续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有160种列入《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35种未列入《目录》(其中农药28种、军事毒剂7种)。
(2)新增一氟乙酸对溴苯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共4种剧毒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氯化氰、三正丁胺、亚砷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4种个化学品条目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 |
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 新化学品不断出现,对化学品危险性认识不断提高,根据《条例》10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不断补充和完善。
- 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并未全部列入《目录(2015版)》。
- 未列入《目录(2015版)》但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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