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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术语和定义
1.1 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1.2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1.3 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体瓶、氧舱等。
1.4 压力管道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1.5 电梯
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1.6 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1.7 大型游乐设施
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1.8 场(厂)内机动车辆
指在作业区域内(农用机动车除外)行驶,由动力装置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Km/h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
1.9 客运索道
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1.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1.11 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按照GB 18218规定,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12 安全评价
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1.13 安全附件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1.14 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1.15 严重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使用应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1.16 重大维修
下列维修活动属重大维修:更换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
二、安全管理评价
2.1 总要求
2.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以查找、分析和预测特种设备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及风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2.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标准和规范为评价依据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2.1.3本评价方法采取现场检查打分评价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状况进行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通用要求部分和特殊要求两部分,通用要求部分的评价在通用要求考评检查表中,特殊要求部分的评价在各类设备考评检查表中。评价总分为1000分,通用要求部分和特殊要求部分的评价分数的分布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评价汇总表。各项得分扣完为止。
2.1.4评价小组的组成应考虑人员的资格、能力和经验。评价小组根据现场评价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评价报告》。
2.1.5抽样规定
评价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其中:
a)通用要求部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抽查考核数量按在册数(H)比例抽样,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核抽样时应覆盖所有工种,考核总量不超过40人为宜:
—— H≤10,抽100%;
—— 10
—— 100
—— 500
—— H>1000,抽3%。
b)特殊要求部分,按特种设备不同类别的拥有量(H)分类抽样,特种设备考核抽样时应覆盖所有类别和某类别不同属性的特种设备,考核总量不超过30台为宜,抽样比例如下:
—— H≤10,抽100%
—— 10
—— 100
—— 500
—— H>1000,抽30台。
2.2分数计算
2.2.1总分计算
2.2.1.1评价总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 评价总分=通用要求部分总分+特殊要求部分总分,其中通用要求部分总分300分,特殊要求部分部分700分。
——通用要求部分总分=
通用要求各项目实得分之和×
——特殊要求部分总分=
特殊要求部分各项目实得分之和×
2.2.1.2 特殊要求部分的设备按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气瓶、罐车、医用氧舱、工业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分为11种类别,每种分值均为100分。
2.2.1.3 气瓶的特殊要求和评价检查表仅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
2.2.2 抽样设备分数计算
2.2.2.1 抽样设备分数按以下方法计算:
—— 某一类别特种设备实得分=
—— 某一类别特种设备的某一台设备得分=
该台设备各项目实得分之和×
2.2.2.2 评价时, 某一评价项目不适用于某台设备则视为该台设备的空项,不给分。该项分值计入空项分。
2.3.3 不合格判定
评价结果出现以下情况判定为不合格:
—— 安全评价总分≤700分;
—— 通用要求部分总分低于210分;
—— 特殊要求部分总分低于490分或某一类特种设备实得分低于50分。
2.4 安全评价分级
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评价为合格的,按其评价总分分为三个级别:
—— 一级:评价总分大于900分;
—— 二级:800分<评价总分≤900分;
—— 三级:700分<评价总分≤800分。
2.5 评价结果处理
2.5.1 如评价等级为合格(一、二、三级),则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评价小组的结论对所有不合格内容提出整改措施和计划,进行限期整改。
2.5.2 如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评价小组的结论对所有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评价。
浏览全文请点击:绍兴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及评价细则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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