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2012

部分内容展示: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书编写格式等。

  本导则适用于在沪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除煤矿企业以外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本导则不包含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现状评价的导则将另行发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本导则使用方根据本导则的编写精神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方法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通知发布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用人单位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3.2职业卫生

  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浏览全文请点击: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荷君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