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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评审收费和评审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服务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文件精神,引导、鼓励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现就我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和市属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安监局受市局委托负责其辖区内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服务企业、简化程序、减轻负担”原则,切实做好企业标准化创建的服务工作。市局各业务处室负责面上推进工作的指导、督查和抽查;县(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企业标准化创建的具体推进工作。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基本要求,提高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对高危行业企业“三同时”不到位的企业,安监部门应当督促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安全现状评价”;对其他行业企业“三同时”不到位的企业,可以委托不少于3名安全专家,采用较为简易的定性评价方法实施“安全现状评估”,相关专家费用标准参照淮安监〔2011〕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明确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市安监局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状况,确定1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3家评审单位。

  市局明确各县(区)安监局为其创建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各县(区)安监局根据需要,可以按照苏安办〔2011〕38号和苏安监〔2011〕205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确认评审单位。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附件1的要求,将确认的评审单位及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限定最高评审收费

  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企业如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或对本单位标准化创建情况进行自评的,由企业自愿选定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咨询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评审单位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评审收费不得超过五千元。安监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开展企业标准化组织评审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企业达标证书和牌匾工本费由评审单位支付)。

  四、严格执行评审程序

  市局管辖企业的评审程序为:企业自评和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市局对口业务处室对初步审查结果进行核准;评审组织单位从市局公告确认的评审机构中轮回选定评审单位;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市局对口业务处室对审核报告进行核准;市局对评审达标企业在市安监网站定期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组织单位对公告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县(区)局管辖企业的评审程序为:企业自评和申请;县级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市局对口业务处室对初步审查结果进行核准;县级评审组织单位从市局或县(区)局公告确认的评审机构中轮回选定评审单位;评审单位进行企业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县级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市局对口业务处室对审核报告进行核准;市局对评审达标企业在市安监网站定期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级评审组织单位对公告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在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评审过程中,涉及某一环节或流程审核不合格的,各相关评审单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说明理由。

  五、强化评审工作的组织推动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的重要手段,是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县(区)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推进工作纳入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市局各业务处室要做好示范引领,率先完成创建任务,并加强行业督导工作,确保全市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建立标准化创建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区)安监局于每月结束后2日内,按附件2的要求报送企业标准化创建情况数据;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报送企业标准化工作小结;每年12月8日前报送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年度总结至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市局各业务处室在接到县(区)安监部门信息后2日内,要将信息整理、汇总后报市局行政许可处。同时,自2012年6月15日起,我市所有冶金等工贸企业要按照苏安监办〔2012〕37号文件要求,一律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网上在线申报制度(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sps),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指导相关申请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正确使用信息系统。

  (三)各相关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创建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参与企业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不得承担同一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出现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评审单位资格。冒用安监部门名义向企业乱收费的,立即清理出淮安市场。

  (四)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中,不得为安全中介服务机构介绍评审业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凡违反规定要求、情节轻微的由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印发之前,市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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