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依据《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基本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安监局)对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标准化管理的考核评级。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省内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是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的最高等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项为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的否决项。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分内容见《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分表》,以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标准化管理等级划分:
一级标准化管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得分90分以上。
二级标准化管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得分75分以上。
三级标准化管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得分60分以上。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办法和程序:
1、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自评,自评后提出书面申请。
2、市安监局接到书面申请后组织初审评级,并提出书面初审评级意见,报省安监局。
3、省安监局负责组织评审定级。
第七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定级情况上网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省安监局将颁发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标牌。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定级结果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并作为安全评价机构年审、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等级的有效期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取得二级、三级标准化管理等级的安全评价机构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晋升高一等级标准化管理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的标准化管理等级有效期满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申请标准化管理等级复评。
第九条 一级、二级标准化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举报并经查实的,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的,省安监局将降低其标准化管理等级;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省安监局将取消其标准化管理等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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