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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小组:

  一、 管理性法规评价:

  1. 1.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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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条文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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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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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条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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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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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排污费实施办法

第三条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排污收费工作。省内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向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一)中央部属,省属,省计划单列的排污单位和省级以上部门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二)地(市)属的排污单位和地(市)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 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三)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以上3项收费总额的4%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第(一)项收费中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的20%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以及跨地区的污染治理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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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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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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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第五条 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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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对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改善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粉尘、烟尘、恶臭和机动车尾气。禁止在市区人中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焚烧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禁止夜间及午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排放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饮食娱乐、商业服务等各种活动。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经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对工业、建筑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逐步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的,必须建有有效的防水层;以焚烧处理的,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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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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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凡从事对外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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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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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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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环境污染查处的重点问题包括:
    1、各类已达标的工业污染企业,特别是造纸、酿造、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污染反弹,偷排、漏排污染物和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2、依法关闭、停业治理或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3、土法炼焦、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等"十五小"企业和已被关闭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和小煤矿等死灰复燃问题;
    4、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行为;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新建污染严重项目的行为;
    6、违反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污染的行为。

 

   2. 实施情况描述:

  公司建立了环境管理方针: “遵守法规、善用资源、改善环境、持续改进。”考虑各项环境法规的要求,并作出了节约能源和遵守法规的承诺。

  2009年公司推行ISO14001,建立了管理体系,同时收集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规,组织各部门学习,以便更好的遵守法规。

  公司建立之初,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充分的论述了本企业生产及相关活动对环境、社区的影响。

  公司主要的污染物:污水排放、噪声排放、废气排放;每年向环保局上缴排污费,城市卫生管理站上缴卫生费。

  3. 合规性评价:能有效实施相关环保法规,环境管理体系有效的实施给予了保证。

  4. 改进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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