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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延至2015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3年 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更好地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经研究,决定将2013年底以前到期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延至2015年12月31日,不再另行换发资质证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4月28日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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